集团督促检查管理办法_共6页

集团督促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工作有序高效运行,提升督促检查工作能力和水平,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督促检查,是指就集团党委重大决策的落实情况、重大部署的执行情况,以及集团领导同志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等进行督促推动,并检查反馈进展情况的工作。

第三条 工作原则

(一)围绕中心。紧紧围绕集团党委重大决策、一个时期的中心工作,抓住决策实施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和关键环节,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开展督促检查。

(二)实事求是。坚持弘扬严实作风,深入一线、真督实查,全面了解和反映真实情况,为集团科学决策提供有价值的依据,防止以偏概全,杜绝弄虚作假,客观公正地评价工作成效。

(三)注重实效。立足于推进决策的落实和问题的解决,切实增强“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意识,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办实事、求实效,推动各项决策部署落实落地。

(四)规范程序。在集团党委统一领导下,分级负责、分级办理,依照程序开展工作。听取职能部门意见和建议,在开展督促检查过程中不能越俎代庖,更不能取代职能部门监管责任。

(五)保守秘密。遵守集团保密工作制度,对涉密督促检查事项,必须保守秘密,严防泄密事件发生。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机关、所属单位。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集团党委办公室是集团督促检查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制修订集团督促检查管理办法,并对督促检查系统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对集团党委、集团重大决策的落实情况、重大部署的执行情况,以及集团领导同志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负责对在督促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影响重大决策部署顺利实施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对集团机关部室及所属单位落实督促检查工作情况进行量化考核评价。

第六条 集团机关部室及所属单位是督促检查工作的主要承办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按照督促检查事项的完成期限、工作标准等要求,抓好推进落实工作;负责总结分析督促检查事项的推进落实情况,并按要求反馈;负责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督促检查工作人员,并明确组织协调、专项查办、情况通报等方面的工作职能。

 

第三章工作内容与程序

第七条 督促检查主要工作内容:对上级部署要求、指示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集团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集团职代会(工作会)、总经理办公会、生产经营分析会等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省市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集团职工代表的提案和建议进行督促落实和办理答复;对集团领导同志基层调研等相关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社会舆论普遍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以及基层单位、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予以协调解决;对集团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八条 督促检查工作程序

(一)立项。督促检查事项的确立,原则上由集团党委办公室按照集团党委、集团要求一事一立。立项内容应明确承办单位、办理内容和时限要求等。

(二)交办。对重要督促检查事项,以督办通知形式发送承办单位办理。一般性督促检查事项,可以通过电话、传真、即时通讯等方式通知有关单位办理,并以书面方式保存备查。

(三)承办。承办单位接到督促检查事项后,主要负责人应亲自审阅,提出明确落实意见,指定专人负责。对重点、难点督促检查事项,应召开专项会议研究讨论,推进工作落实。对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督促检查事项,牵头承办单位应主动沟通、协调,其他承办单位应给予支持、配合。

(四)催办。督促检查事项下达后,集团党委办公室应主动跟进、催办及检查,掌握督促检查事项办理进展和落实情况,督促承办单位按期完成目标任务。对在督促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第一时间向有关领导同志报告。

(五)反馈。承办单位应按要求反馈办理情况,内容包括:督促检查事项状态(已完成或基本完成、正在有序推进、到期未完成或预计无法完成)、任务落实简要过程、落实结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反馈材料需经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送。对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督促检查事项,由牵头承办单位负责报送。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督促检查事项,承办单位要按期办结并报告。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期办结的,应说明原因,并适时报告进展情况,待有结果后主动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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