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调度推进暨业务培训视频会上的讲话_共8页
在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调度推进暨业务培训视频会上的讲话
各位领导、同志们
根据会议安排,由我通报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并解读《关于开展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自治州居民自建房安全“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这两个方案,等会*书记还要作重要讲话,请大家认真抓好落实。
一、关于全州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长沙市望城区“4·29”事故发生以来,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五一”假期期间,5月1日就召开了州委常委(扩大)会议进行部署安排全州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书记、州长亲自带队深入一线督导;5月2日,州政府下发全州自建房排查紧急通知;5月4日,州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审定《关于开展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5月7日,州政府再次召开全州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推进会。会后,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住建局、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4个督导组深入8县市和高新区进行督导。截至5月12日,全州共排查居民自建房32.35万栋,初判存在安全隐患6183栋。其中,用作经营的居民自建房排查14314栋,初判存在隐患779栋,采取工程措施13栋,管理措施92栋;未用作经营的居民自建房共排查309214栋,初判存在隐患5404栋,采取工程措施栋数108栋,管理措施2883栋。县市按照排查率排名(排查总栋数/家庭户数),前三名的分别为*县(排查率78.6%)、*县(排查率63.8%)、*县(排查率39.03%),后两名的分别为*县(排查率30.4%)、*县(排查率21.3%)。具体情况如下:
*县共排查居民自建房55909栋,排查率为78.6%,初判存在安全隐患34栋。其中,用作经营的居民自建房排查1674栋,初判存在隐患8栋,采取工程措施1栋、管理措施6栋;未用作经营的居民自建房共排查54235栋,初判存在隐患26栋,采取工程措施栋数1栋、管理措施25栋。
*县共排查居民自建房25447栋,排查率为63.8%,初判存在安全隐患3597栋。其中,用作经营的居民自建房排查1260栋,初判存在隐患680栋,采取工程措施2栋、管理措施5栋;未用作经营的居民自建房共排查24187栋,初判存在隐患2917栋,采取工程措施栋数7栋、管理措施505栋。
*县共排查居民自建房33008栋,排查率为39.03%,初判存在安全隐患59栋。其中,用作经营的居民自建房排查1823栋,初判存在隐患2栋,已采取管理措施;未用作经营的居民自建房共排查31185栋,初判存在隐患57栋,采取工程措施栋数15栋。
*县共排查居民自建房62375栋,排查率为39.0%,初判存在安全隐患1562栋。其中,用作经营的居民自建房排查1586栋,初判存在隐患38栋,采取工程措施2栋、管理措施36栋;未用作经营的居民自建房共排查60789栋,初判存在隐患1524栋,已采取管理措施。
吉首市共排查居民自建房45699栋,排查率为35.8%,初判存在安全隐患186栋。其中,用作经营的居民自建房排查3326栋,初判存在隐患8栋,采取工程措施1栋、管理措施7栋;未用作经营的居民自建房共排查42373栋,初判存在隐患178栋,采取工程措施栋数117栋、管理措施61栋。
*县共排查居民自建房48975栋,排查率为33.0%,初判存在安全隐患559栋。其中,用作经营的居民自建房排查1591栋,初判存在隐患32栋,已采取管理措施;未用作经营的居民自建房共排查47384栋,初判存在隐患527栋,采取工程措施栋数3栋、采取管理措施524栋。
*县共排查居民自建房34641栋,排查率为30.4%,初判存在安全隐患65栋。其中,用作经营的居民自建房排查1300栋,初判存在隐患4栋,采取工程措施2栋、管理措施2栋;未用作经营的居民自建房共排查33341栋,初判存在隐患61栋,已管理措施。
*县共排查居民自建房16604栋,排查率为21.3%,初判存在安全隐患95栋。其中,用作经营的居民自建房排查1537栋,初判存在隐患5栋,已采取工程措施;未用作经营的居民自建房共排查15067栋,初判存在隐患90栋,采取工程措施栋数21栋、采取管理措施69栋。
二、关于开展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5月7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开展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州政办明电〔2022〕3号),包括总体要求、基本原则、主要任务、责任分工、保障措施等五个方面的内容。总体要求、基本原则、责任分工、保障措施这四个方面的内容请大家认真翻阅文件,我着重为大家解读主要任务。主要任务最核心的内容是:9个重点区域、2种主要排查方式、3级整治台账、2个表格和1个领导小组。
(一)关于9个重点区域。首先明确的是排查全覆盖,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城乡居民自建房,包括城市的、也包括农村的,包括经营性的、也包括非经营性的。重点是排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学校周边、镇区(集镇)、拆迁安置小区、景区、古城古镇古村、老旧小区、易地扶贫搬迁分散安置点等这9个区域的人员密集场所用作生产经营的居民自建房。同时,积极开展除自建房外的城镇区域内各类房屋的排查工作。
(二)关于2种排查方式。采取乡镇(街道)自查、县级抽查这两种方式进行。用作经营的居民自建房各县市(区)和乡镇(街道)都应全覆盖排查;未用作经营的居民自建房由乡镇(街道)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普查信息系统(农村房屋建筑调查)内抽取任务总量的10%进行自查,合格率未达90%的,再抽取10%的量进复核,连续三次合格率均未达到90%以上的,乡镇(街道)必须全部进行重新核查;县市(区)按任务总量的1%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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