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_共7页
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推进《XXX省“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实施,加快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进程,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打造数字经济发展新优势,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培育引进市场主体
1.支持引进龙头企业。围绕集成电路、高清晰新型显示、电子产品制造、智能可穿戴、数字通信、机器人、大数据、软件、信息安全、数字创意设计等重点发展产业,加快引进龙头企业。对引进企业总投资在2亿—5亿元和5亿元以上的项目,按照同期市场报价利率,给予新增贷款5年期限贴息,每年单个项目贴息额度分别不超过500万元和1000万元。〔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2.支持骨干企业做大做优。对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我省数字制造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奖励。对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企业在我省落户且投资超过2亿元的,经认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对我省企业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经过认定且在我省入统纳税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对我省企业成长为独角兽、瞪羚企业的,按贡献率给予特殊奖励。〔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3.支持发展总部经济。对数字经济领域世界和国内500强、龙头企业及境内外上市企业来我省设立企业(集团)总部、区域总部和功能性总部的,五年内分别按其主营业务收入的1%、0.8%、0.5%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额最高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4.支持平台招商。鼓励建设数字经济领域社会性质的招商平台,对每年招商签约落地项目达10家(单个设计类企业研发设计人员不低于20人、单个制造类和平台类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的平台,给予100万元奖励,每超过1家增加10万元,每个平台最高300万元。〔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二、延伸壮大数字产业链
5.支持全产业链招商。鼓励数字经济领域企业开展产业链和供应链招商,对于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超亿元项目的,给予实施招商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1%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万。存量企业围绕产业链和供应链扩大投资,享受同等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6.支持数字经济供应链创新发展。支持头部企业在我省布局建设智能仓储、智能配送项目,打造未来物流网络,在协调干线运输能力、航空包机补贴等方面给予支持。对数字经济领域企业原材料、零配件和产成品运输实施绿色通道,给予降低物流成本的政策支持。〔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7.支持产业链创新示范。围绕发展数字产业开展产品示范评选活动,对技术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突出、在我省生产且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的智能硬件和软件产品,每年评选认定不超过20个示范项目,每个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8.支持数字产业集聚建设。整合相关资源,支持建设数字经济产业园区,推动数字经济项目向产业园区集聚,培育壮大优势特色数字产业集群。对进入数字经济园区且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亿元的数字经济企业,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新增部分的50%,连续五年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9.支持数字经济园区建设。数字经济企业利用存量土地新建工业厂房,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利用园区建设的标准化厂房进行生产的企业,前三年供企业免费使用,之后可租可购,对先租后购的,租金可抵后期购房款项。对数字经济建设项目,优先安排项目用地。对信息网络产业、信息技术服务、平台经济等经营服务项目,可参照商服用途落实用地。对数字经济发展较快的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给予政府债券支持。〔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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