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方案_共7页

医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健全医院领导班子科学民主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实现领导干部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做出决定的要求,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在集体讨论、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做出决定,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要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内涵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医院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民主集中制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决策科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的重要保证。

(一)重大决策事项

是指涉及医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职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贯彻执行;医院党委和行政决定的贯彻落实;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改革措施;医院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医院学科建设、科室设置及调整;人才队伍建设,包括专业技术职称评聘、人才的引进和培养等;干部队伍建设;重要管理制度的制订与修订;重要人事问题及人员奖惩;效益工资分配方案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对外合作与交流事项;医院的产业管理;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是指医院中层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医院中层干部的任免;具有中高级职称人员的聘用、解聘;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是指对医院规模、条件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未列入预算单项资金额度在10万(含1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大型修缮项目,大宗药品、物资和设备招标采购等;对外合资、合作、担保的重大项目;对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是指超过医院主要负责人按照规定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医院年度预算、决算;融资项目、融资规模和偿还计划;未列入预算的10万(含10万)元以上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三、“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议事原则

医院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基础上集中是医院重大问题决策过程必须坚持的根本原则。

(二)实事求是原则: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尊重客观,符合医院实际,有利于医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

(三)依法决策原则: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医院规章制度是医院重大问题决策的根本依据。

(四)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党管干部是提高医院对重大问题决策水平的根本保证。

(五)责任追究原则:实行责任追究是保证医院对重大问题决策正确的重要举措。

(六)分工负责原则:分工负责原则是提高决策效率,避免推诿扯皮,强化决策责任意识的必然要求。

(七)保密原则:对未通过和有限定范围的事项,不得擅自传播。

四、“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基本程序

(一)集体决策的民主程序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有关职能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医院相关规定和程序,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科学论证,必要时提交书面论证报告。

涉及医院发展全局和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等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医院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之前,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重大工程建设、修缮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重大学术事项,在提交决策之前,要提交医院学术管理委员会审议。中层副职以上干部任免,在医院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推荐、考察等相关工作。

(二)集体决策议事规则

“三重一大”事项应当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通报情况、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或任何其他形式替代。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集体决策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如决策特别重大问题,应出席人员必须全部参加。在讨论与领导班子成员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

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主管同志报告情况和提出意见。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允许发表不同意见。对讨论的问题,必须有超过半数到会成员通过方可形成决议或决定。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集体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并积极执行。重要问题有较大分歧时,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一般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待酝酿成熟后再议。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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