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考勤管理制度_共6页
公司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考勤管理,督促员工养成自觉遵守纪律的好习惯,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考勤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 公司员工除下列人员外,均应按规定上下班时间签到(打卡):
1、因公出差人员。
2、因故请假的人员。
3、临时事务,事后以文字形式说明事由经主管签字核准,将书面文件交予行政部存档、备查(注:必须当天或次日补上书面说明)。
第四条 上下班时间为上午:08:30—12:00,下午13:00—17:00;具体公休时间以公司排班为准,(注:下属机构工作时间以当地为准)。
第五条 公司员工一律实行上下班打卡、登记制度,当月考勤截止日期为每月底;每日出勤规定打卡两次,正常打卡时间要求为早08:30 前(上班前)和晚17:00后(下班后);(下属分支机构以当地为准)
第六条 所有员工上下班均须亲自刷卡或签字登记,任何人不得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打卡(代签字),如有违反,代打卡人(代签字人)和被代打卡人 (被代签字人)均给予罚款100元,如再次违反者予以违纪处罚并罚款200元,第三次出现此违纪行为公司将考虑给予除名;
第七条 未打卡者必须要有真实合理的解释并在未打卡登记表上登记(有直接主管签字核实)。
1)忘打卡者:将从当月的工资中扣除罚金10元/次;若因工作关系忘
记打卡,需直接主管签字的书面证明,当天没有签字确认(后补的)提供当天的工作证明及上级领导签字确认的说明单,否则均按缺勤处理,
2)打卡机不识别:须及时在未打卡登记表上登记,并找本部门上级领导或者其他人证明在未打卡登记单上签字确认后,方可不做扣罚处理;若当时没有签字确认(后补的)也将扣除罚金10元/次,并需提供当天的工作证明;
第八条 外出办理各项业务的员工必须填写外出登记单后,经直接主管签字核实后上报行政部,方能离开,不办理者,均按缺勤处理,如有特殊情况需经上级领导签字确认后方可生效,并报行政部备查;
第九条 统计人员伪造、涂改现象者当日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 员工出勤情况每月底由行政部统计并交财务部一份,作为核发工资和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十一条 全年出勤率累计低于97%或事假超期者,不予考虑当年调资。
第十二条 员工旷工半天扣发当日工资,旷工一天扣发两日工资,连续旷工3天或全年累计旷工7天者应予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请、休假管理制度员工请、休假,不如实反映情况,虚构请假理由,开虚假医疗诊断证明, 有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发现,予以辞退并解除劳动合同。
1.请假程序:
1)员工休假需事先经过部门负责人批准(批假人必须保证部门工作不受影响下批假),并到行政部办理相关手续,休假结束后应立即到行政部办理销假手续;
2)请假人必须将工作交接清楚方可休假。
3)请假有效程序为:请假人向逐级领导提交书面的《请假单》,经最终审批权限人批准后交行政部备案。附:《请假单》
2.批假权限
普通员工
批准人 批准假期的期限 请假提前时间
部门主管 1天 需提前2天申请并报行政部备案
分管领导 2天 需提前2天申请并报行政部备案
总经理(董事长) 3天(包含3天)以上 需提前5天申请并报行政部备案
部门主管请假,需总经理审批后按批准意见执行,并到行政部备案。
批准人 批准权限 请假提前时间
总经理(董事长) 审批 需提前5天申请并报行政部备案
3. 请假要求与相应的规定
1)员工请假无论时间长短及假类形式,除急诊病假及突发事件(必须在当日10点之前本人或家人电话向部门负责人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外,一律需按照请假提前时间要求事先提交书面的请假单,否则按旷工论处,病假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天,每年累计病假不得超过12天;事假每月累计请假不得超过3天,每年累计请假不得超过12天;超过者公司予以劝退。
2)员工假满后应及时至行政部销假,确有突发事件导致假满仍不能及时上班者须及时报知批准人,可按事假处理。逾期不归又无报告者按旷工处理;
4.病假
1)员工因病请假属病假。病假应及时告之本部门负责人。凡请病假者必须出具北京市三级以上医院 (私立医院无效)的病假证明,无病假证明者按事假处理;
2)员工病假经核实确属严重需住院,连续7天,按公司病假管理制度执行,连续病假达到十天者,公司可考虑为该病假员工所在岗位聘用其它人员,并协商辞职、辞退事宜。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连续住院治疗或休养,不能继续工作的,根据国家及北京市相关规定,可享受规定的医疗期,医疗期间,只发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额的生活费,公司给予北京市最低社保补助,医疗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公司可以予以辞退;
5.事假
1)工因私请假属事假,并应依据批假权限及请假时间进行请假和审批;
2)若遇突发事件,不能履行请假手续,应及时通过电话请假并获批准,并于返岗后当日内填写请假单,部门负责人核实确属实情后,准予补假;返岗当日内报行政部备案;
3)事假以小时为申请单位,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
4)试用期员工请病、事假,试用时间顺延,累计达5天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5)月累计事假三天以内,扣除请假天数乘以日工资,月累计事假超过三天以上,公司予以劝退;
6)未按以上规定请假者,均以旷工论处(一天当旷工三天,连续三天者,公司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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