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课:常怀敬畏之心,在阳光下工作和生活_共20页
党课:常怀敬畏之心,在阳光下工作和生活
按照县委的统一安排,今天我就《常怀敬畏之心,在阳光下工作和生活》这一主题,重点从三个方面和大家交流学习。
首先,我们先一起探讨和了解第一部分内容:
一、准确把握全面从严治党的科学内涵,不断增强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的行动自觉。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准确把握全面从严治党的内涵呢?为了方便大家更深入理解,通过查阅学习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相关资料,同时结合工作实践和认识,我谈一下自己的理解,当然这种理解或许不是很全面很准确,希望大家批评指正。
(一)从“党要管党”到“全面从严治党”。
我们党自成立起就把管党治党作为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1921年党的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对党员管理作出明确规定。1922年党的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专门制定了《纪律》一章。毛泽东同志强调,党的纪律是执行党的政治路线、增强党的团结与统一的重要保证,只有党和军队“加强纪律性”,才能实现“革命无不胜”。
1962年底,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按照毛泽东要求,刘少奇在主持召开组织工作座谈会时强调:“健全组织部就是说党要管党,就是要建立经常工作。”1963年1月,中共中央对《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纪要》的批示中指出:“党要管党。党的建设,是我们在民主革命时期的主要法宝之一,也是我们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主要法宝之一。”
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召开。十四大党章首次将“从严治党”写入总纲,指出:“中国共产党要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必须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加强党的建设,坚持从严治党,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提高党的战斗力,把党建设成为领导全国人民沿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前进的坚强核心。”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一定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进一步解决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这两大历史性课题。”十六大党章首次把“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写入总纲。
2014年12月13日至1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苏调研时发表重要讲话,首次提出“全面从严治党”。
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将“全面从严治党”写入党章。十九大党章五次出现全面从严治党相关内容。总纲部分首次写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同时把“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深化为“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并且将党的建设四项基本要求丰富为五项,全面从严治党单列一项。在具体的条文部分,十九大党章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八条,分别阐明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任务和党组的任务时,也都强调要全面从严治党。
全面从严治党以其丰富内涵诠释了自我革命的内在要求。全面从严治党,核心是加强党的领导,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严,要害在治。“加强党的领导”,关键是坚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必须切实增强政治意识,不断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二)构建全面从严治党的“四梁八柱”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坚持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相结合。党内法规不仅在数量上实现了跨越式发展,而且在立规质量和体系建设方面,也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以党章为根本遵循的党内法规体系已经形成,建起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四梁八柱”,彰显了中国共产党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决心。
“制度治党”首先体现在建章立制方面。2013年11月9日至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党的十九大通过的党章总纲规定“强化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到“管党治党责任”,这一明确的要求与职责,推动各级党委扛起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各级纪委担负起监督责任,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担当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
作为党内法规体系的“拱顶石”,党章是全部党内法规制定、修改、解释和实施的依据,任何党内法规不得与党章相抵触,都必须以党章为根本遵循。
2012年12月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即“中央八项规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规定领导干部的基本行为规范,体现了“以上率下”的风范。
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这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实践成果。
2016年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两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准则》在党内法规体系中位阶比较高,仅次于党章,框定了党内政治生活应当遵循的各项原则和规范。《条例》厘定了党内监督的体制机制,对于党内监督的主体、权限和程序进行了安排,构建了党内监督体系,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的言行予以监督。
中央八项规定、《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四部规范架起了党内法规的“横梁”,构成下位党内法规的立规指南和框架。
“横梁”之下,立规规范、党的组织、廉洁自律、厉行节约、纪律处分、选拔任用、教育培训、监督巡视等八个方面的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组成党内法规体系的八根“支柱”。
党章与党内法规体系的“四梁八柱”,相互联系,一脉相承,层层落实、层层推进、层层细化,形成既有原则、又有规则,既有框架、又有底线,既有目标、又有要求,既有传承、又有发展的整体框架,实现对党内生活的全规范、全覆盖,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规范依据。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制定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破题,以上率下改进工作作风,持之以恒纠治“四风”,党风政风社会风气为之一新;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同向发力,先后开展5次党内集中教育,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严格制度执行;坚持纪严于法、执纪执法贯通,强化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严起来;以“得罪千百人,不负十四亿”勇气决心,坚定不移“打虎”、“拍蝇”、“猎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构建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权力监督制度和执纪执法体系,全面从严治党取得历史性、开创新成就,产生了全方位、深层次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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