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建柔性执法机制,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对策研究报告_共11页

关于构建柔性执法机制,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对策研究报告

一、构建柔性执法机制,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对策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以来,市场主体经营面临新的挑战,线上经济迅速崛起,网红经济、直播带货、网络购物不断创造着新的市场奇迹。市场主体量的爆发,空前激发了市场活力。与此同时,市场的盲目性和逐利性也导致了偷税、逃税、垄断和虚假宣传、混淆、不当有奖销售等市场违法行为层出不穷。面对新挑战,传统的“一刀切”的执法模式已不能适应市场主体多元化、市场环境复杂化的需要。于是,执法机构根据市场需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断创新执法机制,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柔性执法机制就是一种注重有层次运用道德、政治、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来督导、规范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正确方向,给行政相对人更多选择的机会,引导其选择最小成本的行为的弹性执法机制。例如,越来越多的百姓和摊贩发现城管执法不再到处追着小摊小贩满街跑了,街边执法不再是剑拔弩张、恶语相向,“猫和老鼠式”的执法关系变成了微笑、文明的有温度的执法关系。在城管“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讲之以法”的执法方式下,越来越多的小摊小贩开始换位思考、守法经营、积极配合城管执法,百姓们也为这些暖心举动纷纷点赞。这种机制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中要以教育、预防为主,积极灵活采用劝说、建议、批评、指导等非强制性方法;要求执法人员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它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思想,具有“野蛮执法”“以罚代教、以罚代管”无法比拟的优越性,甚得民心,取得空前好的市场效果和社会效果,充分彰显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2021年7月、8月郑州暴雨,灾情发生后,为助力受灾生产者、销售者复工复产,郑州市生态环境局、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郑州市及郑州各县区国家调制机构先后出台针对受灾情、疫情影响严重,生产、经营、生活出现较大困难的各类经营者、消费者的轻微违法行为不处罚;对于已立案尚未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如属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对于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做出的,相对人可以申请缓缴或分期缴纳罚款,做出处罚的机关应当准予缓缴或分期缴纳,缓缴的期限最长时间不超过2年;对于行政处罚决定已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对人可以向处罚机关提出申请,处罚机关应当协商人民法院对罚款缓期强制执行。

这种不断升温的柔性执法机制为城市管理注入更多的人文关怀,不断优化着郑州的法治营商环境。逆水行舟,不进则退。构建柔性执法机制、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建设必须常抓不懈,才能永葆相关工作的先进性。所以,构建柔性执法机制、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对策研究有着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二、构建柔性执法机制,就要践行调制适度、公共利益、综合效益、实质公正原则

调制适度原则要求作为市场调制主体的国家机构及其公务人员在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或微观规制时,要充分调研、考虑各类调制受体的承受能力,保障其合法的基本的生存和发展权利。例如经营者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销售或提供市场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市场规制主体的地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等国家机构在执法时,就要充分调研各类经营者在灾情期间经营遇到的困难,坚持问题导向,践行服务意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帮助企业脱困。例如,2020年上半年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允许小摊小贩在一定期间、一定路段的摆摊行为,就赢得了无数经营困难的小摊小贩的含泪点赞,赢得了无数百姓的信任和支持;社会各界也为疫情防控期间的这片人间烟火气息感到无比欣慰。2021年7月、8月xx郑州特大暴雨灾害爆发后,国家税务机关积极辅导受灾企业、经营困难企业申请减税、免税,并积极主动开展退税工作,使无数企业增强了活下去、坚持就一定会好起来的决心。公共利益原则要求作为市场调制主体的国家宏观调控机构和市场规制机构在开展市场宏观调控或市场规制时,注重调制行为的整体性和公益性,追求建立在个人、家庭、个别企业利益基础之上的,关系大多数社会成员福利的全社会利益。综合效益原则要求作为市场调制主体的国家宏观调控机构和市场规制机构在开展市场宏观调控或市场规制时,注重调制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注重长期效益、中期效益和短期效益的有机统一,注重个别企业效益与全体企业效益的有机统一,注重地方效益、全国效益和全球效益的有机统一。实质公正原则要求作为市场调制主体的国家机构及其公务人员在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或微观规制时,要更注重结果公正,而不是只强调形式公正,要保障每一个市场主体都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并为其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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