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设备报废管理制度_共2页

医疗设备报废管理制度

1.凡符合以下报废条件的,不能用于临床使用的医疗设备,应予以报废。

1.1经检测,维修后技术性能仍无法达到临床应用基本要求。

1.2仪器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超过使用年限。

1.3严重污染环境,危害患者或工作人员安全及健康,改造费用昂贵的。

1.4虽可以修复,但维修费用过大,已不值得修理的。

1.5计量器具按“计量器其管理制度”规定,已无法满足计量基本标准要求的。

1.6凡是国家明文禁止使用的医疗器械及相关的设备。

2.万元以上医疗(含教学、科研)设备的报废、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程序申报。

3.待报废医疗(含教学、科研)设备在未批复前应妥善保管,已批准的报废的大型医疗设备应将其可利用部分拆下,合理利用。

4.经批准报废的医疗(含教学、科研)设备,使用科室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理,一律交回设备科统一处理。

5.医疗器械经多年使用自然损坏;确已失去维修价值,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经医疗器械维修人员鉴定后,填写报废申请单,报设备科,由设备科组织人员市查论证,填写报废医疗设备申请表,登记造册,报请分管院长批准后生效。

6.报废器械审查论证由下列人员组成:分管院长、设备科主任、使用科室主任、维修人员。每年审査报废一次,特殊情况随时处理,并有做有记录。

7.已批准报废的医疗设备在统一招标处理后,办理销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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