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设备报废管理制度_共2页
医疗设备报废管理制度
1.凡符合以下报废条件的,不能用于临床使用的医疗设备,应予以报废。
1.1经检测,维修后技术性能仍无法达到临床应用基本要求。
1.2仪器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超过使用年限。
1.3严重污染环境,危害患者或工作人员安全及健康,改造费用昂贵的。
1.4虽可以修复,但维修费用过大,已不值得修理的。
1.5计量器具按“计量器其管理制度”规定,已无法满足计量基本标准要求的。
1.6凡是国家明文禁止使用的医疗器械及相关的设备。
2.万元以上医疗(含教学、科研)设备的报废、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程序申报。
3.待报废医疗(含教学、科研)设备在未批复前应妥善保管,已批准的报废的大型医疗设备应将其可利用部分拆下,合理利用。
4.经批准报废的医疗(含教学、科研)设备,使用科室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理,一律交回设备科统一处理。
5.医疗器械经多年使用自然损坏;确已失去维修价值,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经医疗器械维修人员鉴定后,填写报废申请单,报设备科,由设备科组织人员市查论证,填写报废医疗设备申请表,登记造册,报请分管院长批准后生效。
6.报废器械审查论证由下列人员组成:分管院长、设备科主任、使用科室主任、维修人员。每年审査报废一次,特殊情况随时处理,并有做有记录。
7.已批准报废的医疗设备在统一招标处理后,办理销账手续。
以上为部分内容预览,如需源文档请登录您的会员账号进行下载!
声明:
1、本站部分资源来自于网络,如您在访问的过程中发现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或内容有不妥之处,可发送邮件至“cloud20150618@qq.com”或者在右侧扫码添加管理员微信进行处理。
2、如遇本站资源无法下载、无法查看,或者其他任何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第一时间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