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工作规则_共4页
XX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中共宣州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以下简称“执法协调小组”)是中共宣州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下设的协调小组,承担委员会部署的相关工作任务。为切实发挥执法协调小组职能作用,保障执法协调小组规范高效运转,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执法协调小组主要负责推动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在执法领域的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研究本区严格执法方面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根据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执法领域法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
(三)对执法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和有关工作任务责任单位(以下简称“有关单位”)落实执法领域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要点等进行督办。
(四)根据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梳理本领域工作推进情况,定期向委员会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五)根据本领域法治工作推进情况,适时主动开展法治调研。
(六)总结执法领域法治工作情况,向委员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七)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条 执法协调小组设组长1人,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3人,由区司法局主要负责同志、区委政法委分管负责同志、区纪委监委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主要行政执法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第四条 执法协调小组下设联络员,由区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负责人担任。区司法局负责执法协调小组日常事务工作,与中共宣州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委员会办公室”)联系。执法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设日常联系人,负责与委员会办公室和执法协调小组联络员联系。
第五条 建立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工作机制。执法协调小组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传达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研究本领域工作重大问题,通报有关工作情况。
第六条 执法协调小组全体会议、专题会议由组长主持。会议出席人员为:执法协调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根据会议议题可请其他相关部门或者乡镇街道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七条 执法协调小组会议纪要由执法协调小组组长签发。会议纪要印发本协调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并报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抄送委员会办公室以及与会议决定有关的部门或者乡镇街道。
第八条 建立研究报告工作机制。涉及执法领域的重大举措或者拟开展的重要工作试点,执法协调小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论证,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向委员会请示报告。
有关单位在推进工作任务中遇有重大问题、重大分歧的,应当及时报告执法协调小组,执法协调小组在充分研究磋商后,提出解决方案并向委员会请示报告。
第九条 执法协调小组应当与司法协调小组、守法普法协调小组、立法协调小组加强联络沟通、协作配合,本协调小组拟议事项涉及其他协调小组职责的,应当邀请所涉协调小组参加会议或者征求所涉协调小组意见,共同研究决定。
第十条 对于会议议定事项,执法协调小组要全力推动相关部门抓好落实,要切实加大对责任部门的跟踪督促检查。责任部门要及时办理,并向执法协调小组反馈办理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执法协调小组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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