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销)假与外出管理规定_共6页

请(销)假与外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请(销)假制度,严格外出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请(销)假、外出报备适用于委领导,机关各部门(含下属事业单位,下同)干部,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及厅级纪检监察员,设区市纪委书记,省属国企、省管高校纪委书记。临时出国(境)适用于委领导(不含中管干部),机关各部门、派驻机构和在省纪委列编的省委巡视机构干部。

第二章 请(销)假

  第三条 在国家规定的休息日、节假日外休假,应事前办理请假审批、备案手续,经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委领导请假1个工作日内,口头报批;1个工作日以上,填写《委领导请(销)假审批表》。副书记、秘书长请假报书记审批;常委(委员)请假经分管副书记、常务副书记同意后,报书记审批。委办公厅负责备案。

  第五条 机关各部门干部请假,填写《请(销)假审批表》。室主任及厅级纪检监察员请假,报分管领导和常务副书记审批,送委办公厅、组织部备案;室副主任请假,报分管领导审批,送委组织部备案;其他干部请假,报室主任审批,送委组织部备案。

  第六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及厅级纪检监察员、设区市纪委书记请假,填写《请(销)假审批表》,报委组织部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第七条 省属国企、省管高校纪委书记请假,按有关规定经本单位审批同意后,填写《请(销)假备案表》,报委组织部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 单位召回或假期结束,应立即返回工作岗位,并在1个工作日内向备案部门销假。如遇特殊情况,需经批准方可续假。

第三章 外出管理

  第九条 离昌外出,应事前办理外出审批、备案手续,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委领导离昌,应提前2天填写《委领导外出审批表》;紧急事项临时离昌,应当先口头报备,事后及时补填《委领导外出审批表》。副书记、秘书长离昌报书记审批;常委(委员)离昌经分管副书记同意后,报书记审批。

  第十一条 机关各部门干部外出,填写《外出审批表》。室主任及厅级纪检监察员离昌不离赣,报分管领导审批;离赣,报分管领导和常务副书记审批,送委办公厅、组织部备案。其他干部外出,报室主任审批。

  第十二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及厅级纪检监察员、设区市纪委书记离赣,填写《外出审批表》,报委组织部办理审批、备案手续。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及厅级纪检监察员离昌不离赣,向对口联系监督检查室的协管常委(委员)报告。

  第十三条 省属国企和省管高校纪委书记离赣,按有关规定经本单位审批同意后,填写《外出备案表》,报委组织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请假期间外出,在请假表格中注明外出事项,不再另行办理外出审批、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委办公厅负责统计机关、派驻机构厅级干部离赣情况,每半年1次报送省委总值班室。

第四章 临时出国(境)

  第十六条 因公出国(境),由委办公厅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将《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复印送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七条 厅级干部(不含中管干部)因私出国(境),填写《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由委组织部报省委组织部办理审批手续;处级及以下干部因私出国(境),填写《因私出国(境)备案审批表》,报委组织部办理审批手续。处级及以上干部、委办公厅确定的涉密岗科级及以下干部,回国后5个工作日内,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委组织部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除就医等特殊原因外,因私出国(境)从严控制。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九条 各部门(单位)切实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每年年初根据工作安排和干部个人意愿,制定休假计划,保证工作有序开展。主任(组长、书记)请假或外出,应当明确1名同志主持日常工作。干部请假或外出期间,应当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第二十条 委办公厅、组织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握政策,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列委领导班子成员的正厅级纪检监察员请(销)假和外出管理参照常委(委员)执行。室主任、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设区市纪委书记及省属国企、省管高校纪委书记缺配的情况下,牵头负责同志参照主任(组长、书记)执行。

  第二十三条 省委巡视办、派驻机构、省属国企和省管高校纪委参照本规定,分别制定巡视干部、派驻干部、省属国企和省管高校纪检监察干部请(销)假和外出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印发的《请(销)假与外出管理规定》(赣纪办字〔2016〕38号)和《委厅领导请(休)假和外出报备程序》(赣纪办字〔2016〕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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