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房安全整治“五个严禁”规定_共2页
自建房安全整治“五个严禁”规定
开展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高质量发展大局。全市党员、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定执行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切实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头严守专项整治工作纪律,引领带动广大人民群众,全力保障专项整治工作有序推进。为进一步严明纪律要求,现作出如下规定。
一、带头扛牢专项整治责任。积极响应党中央号召,闻令而动投身专项整治工作,立足各自岗位,靠前履责、担当尽责、守土负责,严禁在专项整治中行动迟缓、作风漂浮、不担当不作为,甚至搞变通、打折扣、做选择。
二、带头依法依规依纪整治。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分类整治,既敢于动真碰硬,又注意方式方法,严禁方法简单、作风粗暴、搞“一刀切”。
三、带头全面开展自查自报。严格落实“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要求,对本人所有、使用或对外出租经营的居民自建房,做到应查尽查、应报尽报、应核尽核,严禁在排查摸底中搞特权、拖延上报,甚至瞒报、谎报。
四、带头整改整治安全隐患。对本人所有、使用或对外出租经营的居民自建房,凡是存在违建行为或安全隐患的,主动配合采取措施,一律按要求立行立改、真改实改、先改一步,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力干扰专项整治工作,甚至拖延整改、拒绝整改、虚假整改。
五、带头做深做细群众工作。深入群众宣讲政策法律规定,动员亲属亲友支持配合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规违建行为,严禁说三道四、妄议妄言,甚至优亲厚友、说情打招呼。
全市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紧盯“关键少数”,精准监督执纪问责。对失职失责、违纪违法的党员、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从严从快查处,严肃追责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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