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工业园区管委会制度汇编(排版后)_共87页

XX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中共XX工业园区工作委员会

2022年2月

目 录

XX工业园区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3

XX工业园区党工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 11

XX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 16

XX工业园区干部职工学习制度 18

XX工业园区督查工作细则 20

中共XX工业园区工作委员会财经领导小组议事规则 25

XX工业园区管委会财务制度 29

XX工业园区工程财务管理制度 32

XX工业园区合同管理制度 35

XX工业园区工会财务管理制度 41

XX工业园区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43

XX工业园区“三公”经费管理办法 51

XX工业园区日常工作守则 54

XX工业园区公文处理管理制度 59

XX工业园区保密工作制度 61

XX工业园区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62

XX工业园区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65

XX工业园区采购管理制度 70

XX工业园区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72

XX工业园区机关公文处理差错责任追究办法 75

XX工业园区安全生产责任制 78

XX工业园区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88

XX工业园区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进XX工业园区工作委员会(简称园区党工委)工作,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推进议事决策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园区党工委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工委按照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对园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对园区党的建设全面负责。

第三条 党工委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坚持全面完整准确把握治疆方略,围绕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谋划推动工作。

(三)坚持高举民族团结旗帜,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将民族团结作为各族人民的生命线。

(四)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园区党工委的团结统一。

(六)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七)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

第四条 党工委主要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

(一)对园区改革发展稳定等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二)加强对园区维护稳定和经济工作的领导,聚力聚焦着眼点和着力点,统筹谋划园区各项工作,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三)加强对园区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领导,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话语权,坚决抵御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暴力恐怖主义渗透。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干部,向自治县、自治州等上级部门推荐优秀干部。

(五)加强对园区群团工作的领导。

(六)动员、组织园区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努力实现自治州、自治县党委确定的目标任务。

第二章 组织和成员

第五条 XX工业园区工作委员会由党工委书记、党工委委员组成。

第三章 职责

第六条 党工委实行集体领导,党工委书记负责主持党组织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 负责召集党工委委员会议,结合园区党工委工作实际,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研究安排党工委工作,认真完成上级党组织布置的各项任务。

2. 组织制定、实施党工委的工作计划、决议、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按要求向党工委会议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3. 认真抓好党的自身建设。了解、分析、掌握党员和企业职工的政治思想和工作、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4. 与党工委委员、各企业领导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配合、支持企业工作。做好协调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5.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抓好党工委中心组学习和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主持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四章 组织原则

第七条 党工委忠诚维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持“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党工委每年至少向自治州党委、县委作1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遇有重大突发事件、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第八条 党工委须向自治州党委、县委请示的事项:涉及重大改革举措等重大事项;涉及州、县党委文件的解密公开、重要政策的宣传报道,以及新闻报道工作中把握不准的重大问题;明文规定应当请示的其他事项及特殊情况。

第九条 党工委须向自治州、县党委报告的事项:区、州、县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区、州、县党委领导同志重要讲话、批示和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重大改革措施、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群体性事件以及社会动态、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等。

第十条 党工委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应当由党工委委员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县、州党委报告,但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发表与决定相反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党工委书记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其他委员监督,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班子之上,不得搞独断专行。凡属党工委委员会议职责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必须按照“三重一大”决策程序,集体讨论决定。

其他委员应当支持书记开展工作,自觉接受书记对其工作的督促检查。委员应当在党性原则基础上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维护领导集体权威和班子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形成整体合力。

党工委委员及参会人员应当严守保密规定,不许擅自公开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

第五章 议事规则和决策

第十二条 议事规则:党工委委员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到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工委扩大会议,由正科级领导干部参加,必要时扩大到副科级领导干部参会。

党工委委员会议一般由书记召集并主持。

党工委委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

党工委会议议程、讨论决策事项,一式两份报请县委同意后召开,未经同意不能召开党工委会议。

党工委委员会议拟研究的问题,需提前将有关书面材料通知参加会议人员。

党工委书记严格执行“四不直接分管”和“末尾表态制”。

第十三条 议事范围:

1. 讨论研究工业园区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2. 讨论决定管理权限内的机构调整和干部任免及推荐名单。

3. 研究讨论园区大额资金支出,重大工程建设、招投标、物资采购等问题。

4. 研究分析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处理和解决党组织自身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5. 研究制定工业园区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计划以及安全生产等重大问题。

6. 其他需要党工委会议研究事项。

第十四条 议事决策方法:

1. 党工委委员会议议题,由提出议题的书记或委员就议题作简明扼要的说明。

2. 讨论时提倡充分发表意见,发言要中心突出,观点明确。

3. 会议的主持者要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决定或决议草案。

4. 党工委委员会议讨论的决定和决议,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工委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对决定重大问题及干部人事事项要逐个讨论,意见基本一致的,采取口头表决,经过充分讨论仍有分歧的进行举手表决,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

5. 党工委委员会议决策时,应当认真考虑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时,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会议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上报县委予以请示。

6. 党工委委员会议由园区党政办公室做好会务工作,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一般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各委员及参会人员。

7. 党工委委员会议由园区党政办公室指派专人记录,记录要实事求是,详细具体,决定事项应当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五条 督查落实。党工委委员会议作出的决策,由党工委委员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督促承办(办局)抓好落实,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园区党工委书记报告工作落实情况。

园区党工委委员会议决策的重大事项纳入绩效考核,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各项决策落到实处。

第六章 自身建设

第十六条 政治坚定。坚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视为生命、放在首位、贯穿始终,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时刻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看齐,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绝对权威。

第十七条 思想统一。坚持和完善园区党工委中心组学习制度,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深入学习贯彻党章党规党纪、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贯彻自治区、州、县党委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党在新形势下的治疆方略上来。

第十八条 目标明确。牢牢把握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和核心任务,园区各项工作紧紧围绕着眼点和着力点,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高举社会主义法治旗帜,高举宪法和法律旗帜,坚定不移地维护祖国统一、旗帜鲜明地开展反分裂斗争。

第十九条 担当责任。坚持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扑下身、沉下心、扎下根,自觉把岗位当阵地守、把工作当事业干、把奉献当本分看,面对大是大非敢于亮剑、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险敢于挺身而出、面对失误敢于承担责任、面对歪风邪气敢于坚决斗争。

第二十条 工作连续。坚持既定的工作思路不改变、坚持既定的工作措施不松动,保持工作的稳定性、持续性、连续性,一步一个脚印地抓好落实,扎扎实实地向前推进,把园区发展稳定的势头巩固好、发展好。

第二十一条 作风务实。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对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地生根。对自治区、州、县党委按照党中央要求作出的工作部署坚决贯彻执行,以只争朝夕、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狠抓落实。

第二十二条 加强团结。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自觉维护园区党工委班子团结。

第二十三条 廉洁严格。严格落实管党治党责任,严格遵守党章和廉洁自律准则,严格执行纪律处分条例、问责条例,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自治区党委十条规定、自治州党委九条规定和XX县委九条规定,把从严管理干部贯彻落实到干部队伍建设全过程,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带头参加班子民主生活会和所在支部组织生活会,按要求主动报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为民用情。坚持把各族群众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多办顺民意、惠民生的实事好事,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深入扎实持久地开展“访惠聚”活动,让各族群众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

第二十五条 党工委委员参加社会活动和各种公务活动,严格按有关规定和制度执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外出报备等制度。严格发文和会议管理,减少发文和会议数量。

第七章 监督和问责

第二十六条 党工委向自治州、县党委报告工作,自觉接受自治州、县党委领导和工作监督,接受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报请州、县党委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工业园区党工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园区党工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推动理论武装工作深入开展,提高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推动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根据区、州、县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园区党工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是园区党工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职理论学习的重要组织形式,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是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制度,是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要途径。

园区党工委应当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第三条 园区党工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首要任务,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重点,以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为目的,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依规管理、从严治学。

第四条 园区党工委理论学习中心组要在以区州县党委的坚强领导下,以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为抓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化,真正把合格的标尺立起来,把做人的底线划出来,把党员的先锋形象树起来。自觉做政治上的明白人、信仰上的忠诚人、行为上的老实人、工作上的担当人、作风上的实干人、为民上的贴心人、团结上的促进人、纪律上的自律人、廉洁上的干净人。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依法治疆、团结稳疆、文化润疆、富民兴疆、长期建疆,全面完整准确把握治疆方略,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中心组参加人员范围:党工委、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副科级以上中层干部,必要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将有关人员列入参加学习范围。

第六条 园区党工委对园区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党工委书记是理论学习中心组第一责任人,书记不能参加学习时,由主持园区党工委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代行职责。

党工委负责宣传思想工作的委员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配合园区党工委书记做好学习的组织工作。

园区党工委其他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自觉遵守理论学习,按照学习安排或者受委派承担相应职责。

第七条 园区党工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由党政办主任具体负责,同时将分管党建的同志纳入学习秘书组。各办局应当协助秘书组共同做好学习服务工作。

第三章 学习内容、形式与要求

第八条 园区党工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特别是在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习近平对新疆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

(二)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四)党和国家重大战略部署、重要会议精神及自治区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

(五)国家法律法规。

(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七)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和新疆历史、民族发展史、宗教演变史。

(八)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历史等方面知识。

(九)改革发展稳定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十)党中央和区州县党委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九条 园区党工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可以通过以下适当形式,开展切实有效的学习活动:

(一)集体学习研讨。园区党工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将集体学习研讨作为学习的主要形式,把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专题学习和系统学习结合起来,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和互动交流。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中心组成员自己学、自己讲为主,适当组织专题讲座、辅导报告。集体学习原则上每月举行1次,全年集体学习不少于12次(其中至少1次为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学习时间定于每月20日左右。

(二)个人自学。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根据形势任务的,结合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每天挤出1个小时学习时间,明确学习重点,研读必要书目,下功夫刻苦学习。

(三)专题调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把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结合起来,深入园区、深入企业,扎实开展调查研究,深化理论学习。到基层调研时间每年不少于45天,至少撰写1-2篇调研报告。

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讲坛、读书会、报告会等学习活动,充分利用网络学习平台开展学习,拓宽学习渠道,提升学习效果。

园区党工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结合园区实际,创新学习方式,改进学习方法,增强学习的吸引力、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坚持把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做好一切工作的看家本领,把学习党的基本理论与学习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结合起来,把握精神实质,掌握精髓要义,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

坚持学以立德、学以修身、学以益智、学以增才,把提高理论素养与增强党性修养,提升工作本领结合起来,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锻炼,提高精神境界。

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紧密结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际,紧密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努力掌握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有效的政策举措。学习理论贵在精、贵在管用。坚持问题导向,提高运用党的基本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发挥“关键少数”的示范和表率作用,自觉学习、带头学习,努力成为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领导班子的精心组织者、积极促进者、自觉实践者,带动全体干部职工大兴学习之风。

第四章 学习管理、考核与问责

第十一条 园区党工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年初按照党中央和区州县党委的部署,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

第十二条 园区党工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向上级党委宣传部报送中心组学习情况。

第十三条 党政办负责中心组学习信息的撰写及报送工作。信息要及时、全面、准确,重点报送理论学习的创新做法、典型经验和学习成果以及学习中存在的问题,通过网站通报带动干部职工学习。

XX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管,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结合园区实际,制定XX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

第一条 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召开。定期会议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一般在本季度末或下一季度开始10日内召开;不定期会议,由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根据安全生产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随时确定召开。

第二条 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主要内容是:传达贯彻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会议文件精神,通报上一季度园区安全生产情况,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面临的形势任务,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遇到的问题和重要事项,对下一季度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等。具体议程有:

(一)园区安委办通报上季度园区安全生产形势,包括危险化学品、工矿商贸等事故多发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情况;

(二)安委会成员单位通报本监管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汇报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三)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需要采取的措施,交流工作经验,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四)安排部署下阶段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由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第一责任人按时出席参加,因工作需要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委托副职参加。

第四条 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由园区安委会办公室(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筹办,认真做好有关会议通知、材料准备和记录等各项会务工作。对会议形成的决议和研究确定的重要事项,要编写下发会议纪要,明确承办部门或单位,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负责进行督促检查及整改,不能按时整改的由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约谈。

XX工业园区干部职工学习制度

为不断提高园区全体干部职工的理论政策水平和综合素养,创建学习型机关,特制定本制度:

一、政治学习

(一)政治学习原则上安排在每周五下午。

(二)由党工委分管领导组织学习(党工委分管领导外出时,由党政办公室组织),并建立学习考勤记录,纳入绩效考核。

(三)学习内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及党风廉政建设、党报、党刊有关重要文献及相关重要会议精神等。

(四)认真撰写政治学习笔记,参与学习人员认真记录学习笔记,每月由党政办公室统一检查。

(五)政治学习需要请假者,须报经组织学习的领导批准。

(六)严守学习纪律,不允许阅读与学习无关的书、报纸、杂志以及从事与学习无关的其他活动。

二、业务学习

(一)组织相关业务学习,每周五结合政治理论学习,要有相关业务学习,全体干部职工参加,因工作、病事假原因不能参加学习,科级干部向主持学习的管委会领导请假,一般干部向办局负责人请假。

(二)学习内容:经济统计、法律法规、业务管理、政务礼仪、商务礼仪及办局相关业务等常用必备知识。

(三)党政办负责制定综合业务学习计划并准备好相关学习资料。各业务局根据自身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各自业务学习计划,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抓好落实。

(四)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定期不定期检查业务学习情况。

XX工业园区督查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园区督查工作,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保证重要文件精神、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确保政令畅通,根据《XX工业园区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督查工作是指对各办局的工作进展及任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的简称,主要任务是督促检查上级部门和本单位的政策、决议、指标、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二章 原则与内容

第三条 督查原则:

(一)围绕中心原则。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园区工作重点和中心任务,确定督查工作的重点,服务于园区中心工作。

(二)有令必行原则。凡重大决策和领导重要批示、交办工作,按照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有交必办,每办必果。

(三)实事求是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全面准确了解情况,客观公正地处理和反映问题,防止以偏概全,杜绝弄虚做假。

(四)注重实效原则。把工作实效贯穿于督查工作全过程,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反对形式主义,确保督查事项落到实处。

(五)分级办理原则。认真履行督办工作职责,做到逐级负责,分工协作,分级办理,积极负责地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督办任务。

(六)效率优先原则。发扬雷厉风行的作风,对交办事项坚持“先干、快干、大干”,提前办、立即办、抓紧办、协助办,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

第四条 督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上级部门和园区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年初确定的工作任务及所属办局工作目标责任制的实施和落实情况;

(三)园区党工委会议、主任办公会等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园区领导重要批示、交办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

(六)园区领导要求开展的其它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三章 方式与程序

第五条 督查的主要方式:

(一)催办督查。对规定要求落实的事项,采取下发督办通知单、督查通知或电话告知等形式,督促承办办局按时办理。

(二)专项督查。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或领导的重要批示及交办工作,分类立项,确定承办部门,提出办理要求,督促有关办局按规定时限落实。

(三)实地督查。重要的督查事项,承办办局要配合督查人员进行实地督查,或采取暗访形式进行督查。

(四)跟踪督查。对一些关系全局的重大事项,在阶段性督查的基础上进行动态跟踪,及时掌握最新的进展情况。

第六条 督查工作的程序:

(一)立项拟办。对需要列入督查的事项,由党政办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领导审定,对重大督查事项报主要领导审定,并由党政办负责登记、编号、下发督查通知,及时进行交办。

(二)转办交办。全局性督查工作下发督查通知,交承办办局直接办理;单项督查事项填写《督办通知单》,交承办办局直接办理;领导批示件转其复印件交承办办局按批示要求办理。

(三)督查催办。对已交办的督查事项,党政办负责跟踪检查。了解情况,督促办理;对一些重要的督查事项,由党政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专题督办。

(四)办理反馈。承办办局在办理督办事项时,要确定经办人员,明确办理要求,认真办理;对重大督办事项,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过问,并负总责;对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或不能按期完成的督办事项,要及时向领导提出书面报告,征得同意方可退回或延长办理时限,承办部门不得自行转办。督办任务完成后,承办单位要及时写出办理报告,按规定时限报送党政办。

整理备案。督查事项落实后,由承办办局将有关督查督办材料报党政办整理备案。

第四章 时限与要求

第七条 督查工作时限要求:

(一)承办办局在接到督办通知(包括电话和书面)后,除另有规定的外,原则上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不能按规定时限落实的事项,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计划安排和工作进展情况。

(二)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承办办局要在会议规定的时限内或会后3个工作日内报告落实情况。

(三)园区党工委会议、主任办公会等会议议定事项,根据会议时限要求及时办理。原则上从会议纪要印发之日算起,承办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落实情况。

(四)园区领导的重要批示、交办工作,承办单位要按要求及时办理。

第八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要求:

(一)各承办办局应按规定要求积极落实督办事项,做到有督必办,有办必果,有果必报,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确保督办事项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二)涉及多个办局办理的督办事项,牵头部门应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办理,协办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动参与。办理结果由牵头部门和单位负责上报。

(三)承办办局要如实反映情况,有喜报喜,有忧报忧。书面材料要做到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实事求是。

第九条 督查过程中要坚持请示报告制度,按分级负责的原则汇报工作进展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工作方式,提高督办效果。

第十条 各办局要高度重视督查工作,党政办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督查工作,积极为督查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五章 工作奖惩

第十一条 督查实行责任管理和成效考核。

(一)督查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二)对有令不行、办事拖拉、敷衍推诿、作风不实,使督办事项不能落实的,其办局主要负责人要向园区主要领导说明情况;造成工作失误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对督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办局和个人,由园区予以通报表彰。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园区党政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XX工业园区工作委员会财经领导小组议事规则

为加强园区财经工作领导,进一步规范园区财经领导小组议事规则和流程,强化集体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根据中央及区、州、县党委有关财经工作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结合实际,现制定本议事规则如下:

一、议事决策原则

第一条 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原则。坚决执行“政府过紧日子”原则,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和“党和政府带头过紧日子”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执行李克强总理“把过紧日子的要求落实落细”的批示精神,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先急后缓、厉行节约”的原则,在保证人员、机构正常运转的基础上,优先支持重点项目支出;

第二条 坚持集体研究,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执行 “三重一大” 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一把手”四不直接分管制度。财经领导小组以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形式,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园区重大财经事项。在集体讨论研究基础上,按照先审批、后使用的流程,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合理安排资金。

第三条 坚持“议大事,抓大事”原则。紧密结合园区实际,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区、州、县党委的各项经济决策部署,研究园区重大财经有关问题。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研究园区职权范围内财政体制和财经政策的调整、财税改革重大事项、相关扶持优惠政策、财税工作发展规划、重大开支和财源建设、资金调度、财政性资金融资、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安排等;

第五条 研究园区各类政府性举债。园区及下属国有公司提供担保和承诺的或有负债、举债方案、还本付息方案及应对债务的风险举措等;

第六条 研究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园区重大国有资产(含下辖国有公司)的购置、出售、置换、捐赠、报废以及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的使用等;

第七条 研究基本建设资金及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重大项目资金使用方案,审议园区及下属国有企业各类工程项目及日常运转、重大资金支出事项、紧急用款事项等资金的安排使用;

第八条 审议园区重要财经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及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项目合同签订等;

第九条 其他需财经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三、议事决策程序

第十条 刚性支出。为确保园区正常运转,提高资金支付效率,减少会议次数。将还本付息、公用取暖费、水电费、电话费、食堂食材支出、车辆运行费等日常经费支出及公益性岗位工资(园区承担部分)、差旅费等经常性支出,经本议事规则通过后,以后不再上会研究,直接由分管财政副组长审核签字后直接支付,并在近期会议作为议题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非刚性支出。经相关办局负责人及分管办局领导核实,财政局审核,提交财经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决定,报财经领导小组分管财政副组长审批后支付;

第十二条 紧急特殊支出。有关办局会同财政局提出意见,由分管领导提出,经征求各副组长意见后,报组长批准后先予执行,在财经领导小组会议上通报,并以纪要形式确认;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园区各类合同的拟定需由园区2人以上共同参加谈判,合同文本由合同经办办局拟定,签订前需对合同文本及有关合同相对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状况进行相应的企业背景和征信调查,经县法律顾问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方可上会审议同意确定并经县财政局(国资委)审核后正式签定(园区招商引资框架协议除外),报县经济高质量发展办公室、园区党政办及园区财政局备案。

三、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财经领导小组以召开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财经方面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由财政局提前收集财经领导小组会议议题,申报办局需经事先深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征求意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与相关部门进行必要的沟通协商,形成初步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园区财政局审核并提出涉工程项目支出有关合同约定、工程进度验收、审计竣工决算及支付资金来源等情况的意见,无资金来源、不成熟的会议议题一律不得上会;

第十六条 议题确定后,先报财经领导小组分管财政副组长初审,经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并报请县委同意后列入会议议题,并确定会议时间、地点和列席人员;

第十七条 财经领导小组议题收集、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整理由财政局负责。会议通知、会务保障等工作由党政办负责;

第十八条 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由组长主持召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进行,不能参加会议的成员应书面向组长请假。特殊紧急事项可随时召开财经领导小组临时会议。召开财经领导小组会议时,邀请州派纪检组领导列席参加会议;

第十九条 财经领导小组会议所议事项,应逐项先由汇报人作简要汇报,再由与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最后由组长综合各成员的意见建议确定;

第二十条 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如实记录与会各成员发表的意见及表决结果,根据会议意见整理会议纪要,并将纪要报县委财经领导小组备案。

四、附则

第二十一条 会议纪要,经党政办审核,由财经领导小组成员会签后,以领导小组名义下发会议纪要;

第二十二条 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由财政局会同相关办局负责执行,原则上一个月内执行完毕;

第二十三条 财政局需加强财政资金的日常管理等工作,进一步完善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体系,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规定与本规则不符的,均按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园区党工委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XX工业园区管委会财务制度

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加强会计核算,规范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会计核算,保障单位财务正常运转,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XX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方针;正确处理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职责:合理编制单位年度预算,严格执行预算,真实反映管委会的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条 本单位财务活动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由园区财政局具体负责实施。

第六条 凡涉及本单位的各项收支,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意见等,如实的反映本单位的收支情况。

第七条 凡涉及本单位的各项经费,必须存入银行,严禁公款私存。

第八条 财务收支审批严格执行《XX县党政正职四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单位职能办局对支出真实性负责,财政局对支出合法合规性负责。

第九条 钱账分管。会计、出纳各负其责,互相协作,互相监督,确保资金和干部两安全。

第二章 资金(经费)管理

第十条 资金使用。支出坚持先预算后支出,除差旅费(出差前填制出差审批单)以外的所有支出,职能办局填写资金使用呈批单, 办局负责人签字→园区分管办局领导签署意见→会计签字→财政局负责人签字→提交财经会决定→园区分管财务领导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资金支出。财政办理政府采购手续→职能办局将有经办人签字的发票及后附清单等完备报销资料提交财政局→会计审核→财政局负责人审核→园区分管财务领导签署意见。

所有购买支出本着货比三家的原则,由党政办会同财政局统一集中采购;人员工资、公用取暖费、水电费、电话费、车辆运行费、差旅费及食堂食材支出等经常性支出,事前由党政办填写资金使用呈批单,由党政办经办人、分管领导及负责人签字→财政局会计和负责人→分管财务领导签批。

第十二条 办公费。为规范办公用品的采购和使用,日常办公用品由党政办会同财政局统一采购,各局根据需要到党政办领取。

第十三条 招待费。公务接待由党政办统一管理,本着“热情、周到、安全、节俭”的原则,严格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接待前,填写《XX工业园区公务接待审批单》,凭审批单、发票及清单等,依法依规予以报销。

第十四条 差旅费。出差前,出差人填写《XX工业园区出差审批单》,出差返回后,凭出差审批单及出差文件等,依规予以报销,原则上出差回来后1周内办完报销手续。

第三章 现金管理

第十五条 单位结算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支付,坚持现金零库存,原则上不向干部职工借款,公务活动提倡公务卡刷卡消费。

第四章 财务监督

第十六条 财政局每月将财务公开内容报党政办予以公开,自觉接受纪检、审计等部门和广大干部职工监督。

第十七条 财政要加强对财务收支情况的监督,每年至少开展两次内部自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认真进行整改。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XX工业园区管委会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XX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发文之日起实施。

XX工业园区工程财务管理制度

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规定,结合园区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工程项目采购

工程建设项目采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区、州、县有关工程建设项目采购的规定办理。

二、工程合同签订

职能办局必须明确数量与质量、含税价款、履行期限、方式和违约责任等要素。

三、工程合同审查

合同审查小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工程招标文件等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并经县财政局、法律顾问、财经会及县高质量发展办公室审定后签订,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

四、工程价款支付

1. 工程预付款。签订施工合同并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才可支付预付款,预付款按法律规定经双方约定金额计算,并按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款中予以扣回。

2. 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进度款严格按合同约定进行并与工程进度相符合,工程进度款一般不超过工程量价款的85%,工程竣工验收后进度款支付到85%,余款随竣工结算款一并支付。

3. 工程履约保证金。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4. 工程质量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质量保证期满后予以退还。

五、支付审批程序

1. 施工单位根据完工进度,提交签字盖章的请款报告(说明合同总金额,完工进度比例,请款理由及金额,已累计收到工程款金额数),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书,工程量清单;监理公司出具的工程款支付证书;经施工方、监理方、业主三方盖章签字确认的工程量确认单;工程合同复印件一份;工程发票。

2. 经办局(或公司)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上述请款资料审核工程进度、质量,在请款报告上审核签字;提供施工及监理中标通知书;经办人在工程发票上签字。

3. 财政局根据经办局工程相关资料,工程会计出具签字确认的该工程付款明细表,财经会审定通过后付款。

六、工程项目变更或追加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预算组织施工,确因工程项目实际需要变更或增加而需调整工程造价时,应先经经办局(公司)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充分论证后,报财经会审议。

七、前期项目费用

工程发生的设计费、勘探费、监理费等在报销手续齐全后,经党工委会议通过后付款,记入工程造价成本。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作为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

八、工程竣工决算

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审价机构审核或审计部门审计,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未经决算审计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九、工程项目验收

工程完工后,规划建设环保局组织相关办局及各参建单位及时协调验收。

十、工程财务核算

财务核算按项目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将核算情况纳入单位账薄和财务报表。

十一、资产交付使用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并依据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账务调整。

XX工业园区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园区合同行为,正确处理园区与合同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预防和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不当造成的损失,维护合约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规定,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

凡以XX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或下辖单位(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 合同定义

是指园区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在行政管理和经济活动中所签署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备忘录、承诺书、授权书等契约性法律文件。

第二章 合同承办局的职责

第四条 合同承办局及职责

具体承担合同前期工作的局为合同承办局,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督促履行等事宜。其职责为: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价、提供初步意见;

(二)以组织考察等方式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出具承办局负责人签字的书面考察意见后,交由园区分管领导签字;

(三)负责订立合同的谈判,合同文本的草拟、论证与修改;

(四)对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

(五)根据合同审查小组及法律顾问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六)负责督促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初步调查,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合同的审定

第五条 合同审定流程

以园区名义订立的合同,订立前应当按照“承办局初审意见、合同审查小组及法律顾问会审、分管办局领导审批意见、党工委会议审定、提请自治县经济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会议修订的程序送审,具体流程如下:

(一)合同承办局认真研究合同条款,提出初审意见,并与合同相对方进行协商、谈判,达成一致后,形成合同文本初稿。

(二)合同承办局组织各有关单位、专业机构、有关专家对合同进行可行性论证,充分吸纳各方面意见,形成合同送审稿。

(三)合同审查小组会同法律顾问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合同承办局在合同签订前的15个工作日将合同送审稿及其它资料送合同审查小组和法律顾问审查;合同审查小组和法律顾问应当在收到合同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四)合同承办局应按照审查意见对合同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合同报分管办局领导审核,审核后提请自治县经济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会议修订,修订后提交党工委会议研究,通过后相关人员在《XX工业园区管委会合同审核会签单》签字,合同承办局加盖公章和骑缝章。

第六条 合同审查所需材料

合同提交审查小组审查,由承办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合同送审稿文本;

(二)承办部门自审的合法性意见;

(三)各相关局的修改建议,未采纳的应说明原因;

(四)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等证明材料;

(五)承办局派员考察合同相对方的相关材料及签字。

第四章 合同的印制、签署、用印、备案及保管

第七条 合同的印制

园区合同由合同承办局按照公文格式明确的A3纸张统一印制,并原则上采用国家规范文本格式。

第八条 合同的签署

园区合同由园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其他人员签署。

第九条 合同的用印

园区合同经双方签署,并经合同相对方用印、加盖骑缝章后,由合同承办局送党政办用印。用印时须同时提供《XX工业园区管委会合同审核会签单》,否则不予用印。

第十条 合同的备案

已签署的合同原件由党政办、承办局和财政局各留存1份。

第十一条 档案管理

合同备案办局等要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将合同文件资料整理归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

合同文件资料应为有效的原始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正式签订的合同文本原件、附件;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签署的有关补充协议、变更协议;

(三)合同经园区党工委会议审定后的会议纪要及《XX工业园区管委会合同审核会签单》;

(四)合同前期谈判过程中的背景资料、往来电函、会谈纪要及其它与合同签订有关的会议纪要、传真、录音录像等。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及管理

第十二条 合同履行

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局全面负责督促合同的履行,并及时处理履行过程中的问题。

第十三条 合同预警

当出现不可抗力、合同依据的法律政策修改或者废止、签订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相对人财产状况恶化、丧失商业信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相对人预期违约以及其它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时,合同承办局提出相应对策或者建议并向园区提交书面预警报告,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违约责任追究权等权利。

第十四条 合同监管

在合同生效后,党政办汇同财政局对合同的履行情况实行常态化监督管理。

第六章 合同的纠纷处理

第十五条 合同纠纷处理的一般原则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合同承办局应及时介入处置,对可能对园区权益或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合同承办局应全面收集证据,提出对该纠纷的处理建议,及时向园区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 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

合同承办局负责对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七条 合同纠纷的诉讼、仲裁

合同纠纷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承办局及时提请园区审定是否提起仲裁或诉讼。决定提起仲裁或诉讼的,由承办局牵头,会同合同审查小组以及法律顾问处理。

第十八条 禁止性规定

在合同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合同承办局和合同审查小组未经园区同意,不得放弃属于园区一方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法律责任

合同承办局、合同审查小组违反本制度规定,损害园区形象、造成经济损失,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签订合同;

(二)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超越职权,导致园区遭受较大经济损失;

(三)合同未按规定报送党工委会议进行合法性审查或审查未经通过即对外签订;

(四)未按本制度规定对外签订合同,导致园区遭受损失的其它违规、违法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园区合同审查小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XX工业园区管委会合同审核会签单》

XX工业园区工会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工会财务管理,促进工会工作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工会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总工会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坚持为职工群众服务,为工会事业服务的宗旨。

二、主要任务。厉行节约支出,加强经费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三、管理方式。实行统一管理,财政局具体负责,工会经费审查委员加强监督。

四、钱账分管。财务人员要按照《会计法》、《工会财务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严格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五、支出范围。会员生日慰问、会员个人和家庭困难补助、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职工教育活动中优秀学员(包括自学)的奖励、职工文艺、体育活动经费及工会法规规定的支出。

六、支出规定。工会开展活动要有具体活动方案,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购物发票要符合会计制度的要求,并附购物清单及参与人员名单;奖励物品发放要有签领名单,集体活动用餐要有用餐人员名单;开展比赛、竞赛活动时,不可普发奖金(如设安慰奖、鼓励奖、参与奖等),不可超范围、超标准发放。

七、审批流程。严格按照《XX工业园区管委会财务制度》执行。

八、档案管理。财会人员应加强会计账簿、凭证、填表等会计档案的管理,确保会计档案安全、完整。

九、民主监督。工会经费审查委员每年至少两次对工会财务账目进行审查,必要时可随时进行检查、监督,并且每月将收支

情况向党政办提交,予以公开。

XX工业园区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XX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固定资产的管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效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固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0号),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原则

1. 预算管理原则; 2. 节约使用原则; 3. 按需采购原则;4. 账物分管原则。

第三条 固定资产标准

园区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的标准以上(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也纳入固定资产核算。

第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园区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固定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固定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固定资产;

(四)其他固定资产。

第五条 固定资产分类

园区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党政办: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

1. 对各局的采购申请进行审核,组织政府采购。

2. 建立资产使用台帐,对资产的保管和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

3.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资产盘点,做到帐实相符。

4. 对需维修、处置的固定资产提交处理意见。

5. 负责固定资产园区内外调配。

6. 负责党政办管理的固定资产使用、保管,建立固定资产台账,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财政局:固定资产账务核算部门。

1. 组织制定年度固定资产的采购预算。

2. 负责审核固定资产采购,固定资产配置标准是否合规,采购过程中资金运用是否合理。

3. 根据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供的资产的增减情况进行账务处理,建立固定资产总账、明细帐,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4. 负责固定资产卡片管理,根据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及时在资产管理系统内做增减处理,确保帐卡相符。

5. 负责财政局管理的固定资产使用、保管,建立台账,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6. 负责固定资产收入管理,实现依法合规收取。

7. 办理固定资产外部调拨手续。

8. 负责固定资产月报和年报填报,依规做好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情况公开。

9. 制定固定资产清查方案,会同党政办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撰写资产清查工作报告。

(三)其他使用局和个人: 建立局内固定资产台账,负责固定资产的使用和保管,负责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规划建设环保局负责工程机械、设备管理,社会发展局负责XX县天都葡萄开发公司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章 固定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

第七条 固定资产配置标准

园区配置固定资产必须本着勤俭节约、严控支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原则,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配置、最低使用年限标准(暂行)》规定。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申购程序

1. 使用办局应认真填写《XX工业园区资金使用呈批单》,后附固定资产购置明细;

2. 使用办局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

3. 分管资产使用办局园区领导签署审批意见;

4. 财政局签署审核意见;

5. 园区财经会集体研究;

6. 园区分管财政领导签署审批意见;

7. 根据政府采购的有关程序执行;

8. 固定资产验收。采购办局办理验收入库、领用手续,验收人、资产使用人在《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单》(格式见附件1)上签字;

9. 固定资产付款入账。采购办局将《XX工业园区资金使用呈批单》、《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单》、发票、采购手续等签批完备资料报财政局,作为付款、入账和卡片录入依据。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程序

1. 资产使用人提出申请,说明资产报废的理由;

2. 由申请办局领导签署审核意见;

3. 财政局向县国资委递交资产报废的请示;

4. 县国资委批准资产处置后,园区财政局将资产处置残值收入缴县级财政;

5. 党政办、财政局根据县国资委批准文件做好资产核减工作。

第十条 报废资产的处置应按有关规定由使用局、党政办、财政局联合处置,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物资回收机构进行进场交易或统一回收处理。对于计算机硬盘、复印机信息储存部件等信息存储载体的资产报废,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要求,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移交程序

(一)科级以上干部应在任免通知下发后7日内,填报《XX工业园区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单》(附件2),做好固定资产移交工作。

(二)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离任、退休及内设机构岗位调整等,应在通知下发后或离职前的7日内,填报《XX工业园区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单》(附件2),做好固定资产移交工作。

(三)园区工作人员因内部岗位调整,需调整办公场所的,原则上不得移动原有办公设施、设备(含办公桌椅、沙发、电脑、打印机)等固定资产,确因工作需要的,经请示办局领导后,填报《XX工业园区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单》(附件3),做好资产移交工作,并报备党政办和财政局。严禁将固定资产私自交由他人保管使用。

(四)因工作需要,需将由园区出资建设或购置的资产设备移交其他单位,经县国资委批准后,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调拨、捐赠审批表》(附件3),园区与接收部门及时做好资产移交工作。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加强资产收入管理。规范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行为,事前向县国资委报备,填报《XX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报审批表》(附件4)和《XX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统计表》(附件5)。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出租出借收入和对外投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及时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形成“账外账”和小金库。

第四章 基础管理

第十三条 园区各办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固定资产管理台账,财政局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第十四条 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和工程结算审计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工程验收单》(附件6),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使用人负责固定资产的维护、保养、维修,因使用不当或者维护、保养、维修不及时造成资产损失的,责任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是验证单位账面上各项固定资产的真实存在、使用情况和存放地点,以及是否存在账外资产的必要手段。

第十七条 单位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的方式

(一) 不定期盘点:根据单位工作或特殊任务的需要,对单位固定资产进行单项或全面的清查盘点。

(二) 定期盘点:每年的10月至11月,即单位年度财务决算前,应对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共同对清查盘点的结果进行核实。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的程序和方法

(一)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的准备工作

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在清查盘点前对固定资产的总账、明细账、卡片进行核对,作到账账、账卡相符。同时准备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时所需要的盘点表。

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对清查盘点的时间作出具体的规定,并提前告知,取得全体职工的配合与协作。

(二)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的方法:采用实地盘点法。

(三)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的程序:

1. 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应设置盘点人、协点人。盘点人由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指派人员担任,负责盘点和记录工作。协点人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指派人员担任,协助盘点人共同完成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

2. 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后,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共同根据固定资产盘点表,与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逐项核对,对盘盈、盘亏、毁损、闲置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查明原因后撰写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情况报告,提出处置意见。

第四章 资产报告

第二十条 财政局要认真做好年度园区国有资产报表的编报,正确及时地反映固定资产总量、使用、变更情况,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报送及时。

第五章 管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严格落实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明确任务,责任到人,实施有效管理,防止固定资产毁损和流失,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一)各办局要切实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跟踪检查,及时清点核查其数量、质量情况,定期维护保养,防止设备设施损坏、锈蚀、霉烂,确保各类资产处于良好的状态。

(二)任何办局和个人,不得擅自借用、挪用固定资产,办局之间不得擅自调整。资产管理人(使用人)因未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或未经领导同意,擅自将资产外借、挪作他用,造成严重损坏、丢失的,要严肃追究个人责任,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三)工作中因管理不善,造成资产损失或丢失的,当事人必须提交书面报告,并视情予以经济赔偿。因客观原因造成资产损失或丢失的,必须提供相关材料和两人以上证明,并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审批。

(四)固定资产使用、管理的办局负责人和当事人违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至五十六条规定的,依据其规定,建议相关部门给予处分和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调动离任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或移交不清的,党政办将不予办理调动离任手续,并由机关负责纪检同志督促办理。因未办理移交手续或移交不清造成损失的,应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下辖国有公司的固定资产管理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财政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XX工业园区制度汇编-XX工业园区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焉工管发〔2017〕105号)废止。

附件:1. XX工业园区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单

2. XX工业园区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单

3.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调拨、捐赠审批表

4. XX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报审批表

5. XX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统计表

6. XX工业园区工程验收单

(附件表格统一印制各办局)

XX工业园区“三公”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XX工业园区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水平,根据党中央八项规定及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以下简称“三公”经费)的使用及报账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节约型园区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相关条例规定,现就“三公”经费管理有关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

  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车辆审验费、停车费、洗车费用等支出。

  公务接待费,指主要包括单位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合理开支的住宿费、交通费、用餐费等。

第三条 “三公”经费管理要严格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各项规定,按照上级财政的管理要求,不断规范和改进“三公”经费管理工作,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开支。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从严控制”三公”经费预算 本着厉行节约原则,从严从紧编制”三公”经费预算,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总规模,强化”三公”经费分项管理,确保”三公”经费年度总规模较上年只减不增。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五条 实行公务用车、非公务用车燃油费分开办卡,费用分开核算。将园区领导干部及上下班用车运行费用作为公务用车运行费核算范畴,在 “公务用车运行费” 支出明细科目核算;将食堂采购、供水绿化运维、工程机械等生产运营及后勤保障车辆运行费用作为非公务用车运行费核算范畴,在“其他交通费用”明细科目核算。

第六条 提倡优先使用燃气,切实降低燃油费用。

第七条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经费实行”双控”管理。单位公务车辆运行维护经费总额按不超过上年度总规模控制(有新增车辆的,参考限额标准等适当调整); 建立一车一费用台帐。发现异常,查明原因,及时纠偏。

第八条 注重车辆定期保养,定期更换机油,不定期检查车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大额维修费用。

第九条 在政府采购范围内,实行货比三家选择质优价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供应商。

第十条 公务接待从严控制,实行事前园区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严格按照县委、政府接待标准执行,一切从简,严控陪餐人员,超过定额费用自理。

第十二条 “三公”经费报销审核。党政办严格执行《XX工业园区财务管理制度》和《XX工业园区公务接待制度》规定,财政局对开支标准、财务资料和签批手续进行审核,对手续不全的一律不得报销。

第十三条 规范支付方式。“三公”经费支付应该严格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支付或公务卡结算。

第十四条 严格财务核算。财政局应建立预警机制,如实核算、归集、反映“三公”经费总体情况。不得将“三公”经费列入其他费用支出科目,不得隐瞒“三公”经费开支情况,不得挤占单位的正常经费、专项经费。年终决算做到“三公”经费决算数据与会计账簿数据完全一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局应牢固树立观念,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建立健全“三公”经费开支的监管机制,强化内部制约、全面管理。党政办、财政局作为“三公”经费的具体预算执行部门,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审计。并根据预算公开规定,及时准确地做好园区“三公经费”公开工作,自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XX工业园区日常工作守则

为进一步提升园区干部职工文明素养,营造和保持干净整洁办公环境,树立园区干部良好形象,根据县委关于规范党政办公大楼日常运行秩序有关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园区实际,制定园区日常工作守则如下:

一、工作规范

1. 全体干部职工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严格遵守公务员日常行为规范,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工作中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支持,互相帮助,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的思想。

2. 工作时间不准干与工作无关的事,不大声喧哗,不上网聊天和玩游戏以及从事其它影响公务的活动。

3. 工作人员上班时间必须着装整齐,挂牌上岗,接受监督。

4. 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中,要《严格遵守公务员日常行为规范》,讲文明,做到礼貌待人,仪表端庄,举止得体,落落大方。

5. 各类会议、学习等集体活动到场时间按照提前五分钟为标准,准时到达为底线的原则,无故迟到按矿工半天处理,严格会场纪律,不随意走动,如需离开会场需向主持人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会场;到达会场后,手机处于静音状态,不随意接听电话,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接听必要电话,需当场向主持人请示同意,并说明电话来源。

6. 全体干部职工要严格依法依规办事,在工作中做到公开、公正、透明,自觉接受企业和群众的监督。

7. 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做到清政廉洁,作风正派,不贪赃枉法,不玩忽职守。

8. 工作期间严禁饮酒。

9. 全体干部职工不得发布妄议中央、自治区等重大方针政策,如有发现一律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10. 全体干部职工要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把“首问负责制”落到实处,为促进园区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努力。

11. 上报的信息、材料、报表等必须由办局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把关签字确认,重大信息、材料、报表须报主要领导审核把关。未经上述程序私自上报、私自通过邮箱、电话、传真等发布或私自交由网站、信息发布人员发布的,出现问题由当事人负全责。严格落实新闻采访制度,未接到上级宣传部门的通知、未经管委会领导批准一律不得随意接受新闻媒体、记者采访。

12. 在带班值班时要坚守工作岗位,严禁空岗、脱岗,确保24小时手机畅通。遇有重要紧急事项或重大突发事件,要立即请示报告,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13. 对违反本规定者,除直接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视情节追究办局领导的连带责任。

二、考勤管理

1. 准时上下班,不得有迟到早退现象。上班期间不得擅离职守,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任何事项。

2. 实行日考勤制度,由党政办公室负责,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实行每日上下班签到、签退制度。未在规定上班时间内签到的,视为迟到;未在规定的下班时间离岗的视为早退。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岗超过一个小时的,按旷工半天论处。节假日外出应及时请示报告主要领导。

3. 自觉履行请(销)假制度。因公出差,填写出差审批单,请病、事假写请假条,按审批程序逐级审批。

4. 干部职工外出请假时,应做好所管工作的临时交接,明确责任;办局负责同志外出时要安排好所管办局工作。

5. 假期期满后返回单位,应及时办理请假核销手续,未办理销假手续按照矿工一天处理。旷工一天按当日应发工资予以扣除。

6. 外出参加会议或培训的领导干部职工,回单位后及时组织传达或汇报相关会议、文件精神,并将学习、培训资料统一交党政办公室传阅学习、存档备查。

7. 严格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相关规定和本单位考勤制度,请病假要有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干部职工正常上班期间需外出办事的,科级干部须向分管和主要领导报告,也可通过电话或短信等形式报告;科级以下干部须向办局领导报告,并及时报备党政办。

8. 对无故迟到、早退者,数次发生的年终取消评先选优资格。

三、严格遵守着装与仪表仪容规定

1. 园区工作人员进入办公场所着装与仪表仪容要端庄、稳重、大方、干练,符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礼仪要求。

2. 工作人员进入办公场所,不得着奇装异服、运动服、居家服等服饰;不得穿背心、短裙,不得穿低胸装、露背装、露肩装、露脐装、透视装、吊带装、紧身装、艳色装,不得穿戴有悖民族习俗的服饰;不得佩戴离奇饰品,不得穿拖鞋,不得光脚穿凉鞋,不得穿超高、带声响的高跟鞋,不得留长指甲、涂彩色指甲,不得纹身。

3. 工作人员进入办公场所,男士不得留长发,不得理光头、理奇异发型;女士过肩长发须扎束整齐,不得染色彩过于鲜艳的彩发,不得浓妆艳抹,不得使用气味浓烈的香水。

4. 工作人员应做到举止稳重、谈吐文雅,遇到领导、客商应使用礼貌用语、主动问好。

四、严格遵守办公大楼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管护规定

1. 认真执行办公大楼内外公共区域卫生单位包联责任制,室内走廊、会议室等公共区域卫生由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并按照卫生管理有关制度执行。

2. 各办公室卫生由各办局工作人员进行日常保洁,原则上安排在当天下班后打扫卫生,拖地时不留水迹,接水时不滴洒,楼道地面保持整体洁净。园区卫生检查组将每周不定期开展卫生检查。

3. 各办局文件、报刊等及时归纳整理,不得随意堆放在办公桌上;废弃文件不得随意丢弃,做到单独储存,集中销毁。

4. 园区工作人员在走廊、会议室等公共区域不得抽烟。

5. 卫生间下水道不得倾倒茶叶等固体异物,做到固体异物及时倒入垃圾箱。

6. 卫生值日人员需做到洗手台、洗手池、便槽清洁干净,保持当日卫生间洁净,无异味,垃圾及时清理,党政办不定期进行检查。

7. 搬运物品时必须抬离地面,不得在走廊随意拖拉,严禁在地面形成刮痕。

8. 严禁在大楼公共区域堆放杂物,要共同做好大楼地面、墙体、楼梯等公共设施的管护工作。

9. 各办局应管理好各自公共财物安全,如造成损坏,自行承担。

五、落实本规定有关工作要求

1. 本守则所涉及事宜由党政办负责具体实施,园区各局协助党政办做好本规定落实,加强对本局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督促检查。

2. 违反本规定的,将在月底进行公示,并在工作例会上进行通报并和年终评先选优、绩效考核挂钩。

3. 本守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具体事宜由园区党政办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园区相关制度执行。

XX工业园区公文处理管理制度

为提高公文办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实现公文办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收文管理、办理和传阅

第一条 单位收文由党政办专人负责,要做到及时收文,避免延误。

第二条 除党政办外其他办局通过各种途径接收到的文件、通知等(含党政机关及各部门文件、所辖企事业单位往来文件),应统一交由党政办进行登记分类整理,没有经过党政办登记的文件,如有损坏或丢失,责任自负。

第三条 党政办接到来文后,要填写文件传阅单,并登记,收到的秘密文件,由保密员(或指定专人)统一拆封、登记。对上级和其他单位发的公文,由党政办主任根据公文性质拟出分办意见,送主任、副主任阅批,然后根据领导批示意见送交承办办局,承办局也要制定公文签收本,送交时承办办局要在公文签收本上进行签字,确定收文(紧急事项文件不能及时收到书面文件的可先行发送电子版传阅)。各办局收到承办公文后,要抓紧办理不得延误。

第四条 已送主任、副主任阅批或交有关办局承办的公文,由党政办负责催办。

第五条 传阅文件应于两天内阅毕;特殊情况下如有办理期限的,应按规定时限办结。

第六条 办理完毕的公文应由承办办局填写承办结果后,由承办(办)局自行整理归档。

第七条 各办局在办理来文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防止泄密事件发生。

第八条 秘密文件应单独编号,并于收到当日送领导阅示,秘密公文传递时,必须采取相应保密措施,阅完后单独保管,谨防丢失,确保公文安全。并做好保密文件的清退工作。

第二章 发文规定

第九条 凡需印发的公文必须经过签发,方可印发,需按国家规定的制式文件标准,由拟稿人签字,不需会签的文件由办局负责人审核签字、需会签的文件经由有关办局会签后,报主任、副主任同意签发后方可对外发、报送。

第十条 经签发的文稿,由党政办登记编发文号,并将文稿的电子版、签发稿和正规纸质版文件进行保存。

第十一条 经签发后的文稿,如必须改动时,应经签发人同意方可改动,按签发程序办理,并收回原已发文稿。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干部职工,并严格遵照执行,互相监督。

XX工业园区保密工作制度

为了保守档案机密,维护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根据《保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档案工作人员必须提高警惕,坚持保密原则,维护档案机密的绝对安全。

二、党政办公室保存的档案不属于开放范围的,只限于管委会领导和工作人员查阅,一般不对外提供。

三、查阅者借阅档案,须经办公室主管领导批准。

四、查阅者必须维护档案机密的安全,不得在个人笔记上记录档案机密,不得扩散档案机密。

五、案卷一般只在办公室内查阅,特殊情况须经管委会领导批准,严禁携带档案出入公共场所。

六、查阅者严禁进入档案室内自行查找档案。

七、档案工作人员必须注意档案室房门、窗的关闭和上锁,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八、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降密、解密规定。

九、党政办公室一般不向查阅者提供机密档案的复印件,确有需要,须经管委会领导批准,用后要将复印件交党政办公室处理。

十、对泄露档案机密者,要根据《保密法》规定予以处理,并上报有关部门。

XX工业园区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一、公章的使用范围

1. 公章使用:以XX工业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名义签发的文件、文书,包括各类通知、通报、报告、决定、计划、纪要、函件、报表等,代表园区对外工作联系的介绍信,需开具证明的各类材料,签定的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及其它需要的签章等。

2. 其它情况需加盖公章时,必须由党工委主要领导签批。

二、公章的使用要求

1. 凡在园区印发的公文、账目款项、重要数据、以单位名义发信息与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等重要材料上加盖公章的,必须由党工委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盖章。

2. 凡涉及到财务、人事、工资等内容的各类型报表、报告、申请、便函、介绍信等按程序审核后须经党工委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否则,不予盖章。

3. 一般报送材料、便函,需加盖公章的,由党工委分管领导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4. 单位介绍信盖章时均应由党工委主要领导批准;单位介绍信由党政办统一编页,存根由专人保管存档。

5. 公章禁止带出本单位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经党工委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带出。公章带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6. 对一些行文不规范(字迹潦草、有明显涂改痕迹、表达不清、落款单位不明)的文档,拒绝加盖公章。

7. 单位公章一律不得在空白纸页上使用。严禁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上面加盖行政公章或业务专用章。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党工委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章。

8. 凡使用公章,经办人要认真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经办人在“公章使用登记表”上签字并填写清楚文件材料名称、份数、时间和需要说明的事项,公章管理人员进行审核,严格按文件核准印数加盖公章,确保无误后方可盖章。

9. 特殊情况急需使用公章的,由公章使用人注明事由,并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取得联系后可先行用章,但公章使用人应在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10. 管理公章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管理,按照管理程序办事,应当认真核对有关内容,使用人所填写的内容和拟使用公章的文稿材料不符的,不予盖章。

11. 规范使用公章,做到:公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和成文日期,使发文机关和日期居公章中心偏下位置,公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盖章时用力要均匀,落印要平衡,印泥(油)要适度,保证印迹端正、清晰。

12. 有下列情况,公章必须停用:单位名称变动;公章使用损坏;公章遗失或被盗,声明作废。

13. 经批准停止使用的公章由党政办统一封存或送相关部门销毁,不得私自处理。

三、公章的保存管理

1. 行政章由党政办指定专人统一保存管理;财务专用章由财务人员保存管理,未经领导批准不得私自转交他人代管。

2. 保管人需负责对公章保管的安全,公章存放在指定安全的地方,严禁擅自携带外出。

3. 公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党政办主任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

4. 保管人需负责对公章的保养,使用中公章要保持干净、字迹清晰、色调鲜艳。

5. 保管人因工作需调离,需办理公章交接手续。

6. 公章遗失应及时上报,对外登报作废。

XX工业园区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XX工业园区公务接待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接待,降低运行成本,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及区、州、县各项规定,参照《XX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一、接待范围

1. 接待县四套班子、自治州以上领导及招商引资客商。

2. 自治区、自治州有明确通知(文件、公函、电话记录单)来园区公务活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

3. 区内外地(州)、县(市)级以上组织的党政考察团(包括人大、政协、园区考察团)。

4. 其他涉及全县综合性工作检查组及上级各类专项督导组;

5. 无公函、无公务接待审批单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二、接待标准

(一)住宿安排

6. 公务接待人员在2人以下的,可安排在园区四楼套间(洗漱用品与县宾馆及时对接更换);

7. 公务接待人员超过2人以上的,原则上安排在县宾馆,在县宾馆接待能力不足的情况下,经批准后,可安排在其它指定地点接待。不得对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8.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费用标准核定为协议价(含早餐/自助),房间原则上不摆放水果。接待省级干部可以安排在普通套间,原则上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来检查的上级单位住宿费自结,不给基层增加财政负担(需午休房的由党政办主任同意后方可接待)。

(二)餐饮安排

9. 公务用餐接待原则上安排在县宾馆,接待用餐要突出XX地方特色,工作餐以家常菜为主。大型会议接待以自助餐为主,接待外事、招商引资等重要公务活动,确需饮酒的报请县纪委监委审核批准,可适当地饮用本地出产的红酒、白酒,严禁铺张浪费,不得安排高档菜肴。

10. 用餐标准。

(1)工作餐:省部级领导干部工作餐标准100元/人,厅局级领导干部工作餐标准80元/人,处级及其以下工作人员工作餐标准60元/人;

(2)自助餐:用餐人数30—60人,标准80元/人、用餐人数60人以上60元/位;

(3)特色餐:省部级领导干部标准120元/人,厅局级领导干部标准100元/人。其他一律按工作餐标准安排。

(4)工作人员和驾驶员便餐标准30—40元/人;

11. 严格确定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12. 住宿期间早餐统一标准为自助餐(住宿费中含早餐费用)。特殊情况下,需安排桌餐为早餐的标准为30—40元/人,其中20元含在住宿费中。

13. 招商引资接待参照《XX县招商引资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15. 接待活动应根据来宾人数和工作性质安排车辆,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按程序审批用车。

三、接待要求

15.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支。

16. 严格公函接待制度,公务接待必须要有派出单位的接待公函和审批手续,由承办所在办局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见附件1),严格先审批后接待,确属紧急任务的,待公务接待结束后,由提出接待要求的办局3天内补齐手续。无公函接待的,同时填写电话记录单(见附件2),公务接待确需饮酒的,填写饮酒报备单(见附件3)及时向县纪委监委报备,一并作为接待印证资料。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或文件、接待清单,否则不予结算。


以上为部分内容预览,如需源文档请登录您的会员账号进行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