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指导标准_共6页

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指导标准

为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现就全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制定如下指导标准。

一、基层组织健全完善

1.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作用发挥明显,全面领导村(社区)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领导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行使职权,支持和保障村(居)民开展自治活动,保证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村(社区)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村(居)“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

2.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机构等工作制度健全、运行规范、履职尽责。村(居)民委员会自觉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3.村(社区)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风廉政建设扎实有效。村(居)级组织成员模范守法,没有受过刑事处罚,不存在“村霸”或涉黑涉恶等问题,无违纪违法行为。

二、基层民主规范有序

4.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机构、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基层组织按期换届、程序规范、选风良好,各类代表人数符合法定要求,选举结果符合规定。

5.村(居)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决策程序规范,表决、会议等记录完整。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健全,村(居)民代表会议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6.及时依法制定和修改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程序完整,内容合法,符合实际,执行规范,入户率实现全覆盖。健全村(居)民自治机制,红白理事会、道德评议会、村(居)民议事会、禁毒禁赌会等群众自治组织作用发挥正常。健全党务、村(居)务、财务公开制度,设有“三务”公开栏。村(居)务、财务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7.通过民主恳谈、民主听证等村(居)民说事、议事的方式,对村(社区)重大事项和与村(居)民利益普遍相关事项广泛开展民主协商,做到协商过程有记录、协商结果有运用。

8.制定村(社区)级小微权力事项清单,建立事项流程图。权力清单、规章制度、运行程序、运行过程、运行结果全程公开。

9.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接受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持。

三、法治建设扎实推进

10.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大力宣传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广泛宣传土地承包、婚姻家庭、赡养继承、生态保护、道路交通安全、劳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民间纠纷调解、扫黑除恶、公共卫生、电信网络诈骗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11.村(居)级组织成员、党员、村(居)民代表带头学法守法,积极参加法治培训。将法治内容统筹纳入县级党委对村党组织书记轮训内容和市(州)、县(市、区)示范培训内容,统筹纳入其他有关村(社区)干部和党员培训内容。村(社区)“两委”成员、监委成员每年集中学法不少于4次,村(居)民代表、村(居)民小组长、党员每年集中学法不少于2次。

12.依托现有基层党建或公共文化设施,加强法治广场、法治长廊、法治宣传栏、法治书屋等阵地建设,广泛开展以案普法、以案释法、法治文艺演出、法治讲座等各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教育,基本形成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

13.村(社区)建有功能完备、设施健全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调解工作室,配有至少一名村(社区)法律顾问、一名专职调解员。积极开展“枫桥式人民调解组织”“枫桥式人民调解员”创建活动,培育一批“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引导群众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达到95%以上。

14.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完善,“雪亮工程”及相关技防设施齐全,实现无村霸、无黑恶势力、无黄赌毒、无非法宗教和邪教活动、无以拐卖的外籍妇女为妻、无非法收养儿童,无较大刑事案件、严重经济案件、重大治安案件,无较大安全事故,社会治安良好。

15.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践行扎实深入,传承良好家风家训,持续开展“德润陇原”道德实践活动,社会道德风尚良好。文明村(社区)创建持续深入,道德模范、身边好人、文明家庭、星级文明户等选树创建活动广泛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活动经常、形式多样,宣传、关心、服务群众作用发挥明显。志愿服务机制健全,广泛开展“学雷锋、献爱心”活动,常态化开展邻里互助、生活关爱、爱心公益等志愿服务。持续深化治理高价彩礼推动移风易俗专项行动,遏制大操大办、互相攀比、厚葬薄养等陈规陋习,树立文明新风。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切实培养节约习惯,形成浪费可耻、节约光荣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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