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课教育: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涵养清风正气_共20页
党课教育: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涵养清风正气
根据党纪条规学习月活动安排,今天由我围绕“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涵养清风正气”这个主题,与同志们进行交流。
当前,队伍建设进入两局深度融合,机动队伍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形成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是确保发展目标实现的重要保证,因此必须高悬纪律和法律之剑,树立扶正祛邪、激浊扬清的鲜明导向,作为消防救援人员、队伍的每一名党员干部,学好用好队伍条令条例,严格遵守党纪条规,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显得尤为重要。主要讲4个问题:
一、了解和掌握民主权利的基本内涵和实现途径
(一)民主权利的基本内涵。什么是民主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民主是指人民有参与国事或对国事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词典》中对权利的解释是:“权利是指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它是跟义务相对应的法律概念。”归纳起来说,民主权利就是宪法、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各种民主、自由权利的统称,是指公民依法参与国事或对国事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和享受的利益。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
森林消防队伍作为国家应急救援的国家队和主力军,其民主权利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允许行使的权力和应当享受的利益,既体现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特性,同时又体现作为消防员所承担的特殊要求。通常情况下,它主要具备三个基本特征:第一,它是一定范围内的权利。也就是说指战员在队伍内部事务活动中行使的权利,比如参与队伍管理、实施内部监督、维护个人在队伍中的利益不受侵害等等。第二,它是平等的权利。消防指战员不论职务高低、工龄长短、贡献大小,都享有同等的政治权利,每名消防员都是队伍的主人,都可以行使个人应有的民主权利。第三,它是履行义务基础上的权利。履行义务是行使民主权利的前提,行使民主权利是履行义务的保证。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宪法、法律所赋予的,对消防指战员来说具有制约性。正是因为我们拥有履行使命的义务,才有应该享有的民主权利。上述表达,归结起来就是一句话。即,民主权利是法律赋予的,既是一种基本权利,又是一种对等权利,有权利便要尽义务,尽义务才能有权利,权利不是凭空产生的。
(二)消防指战员享有的民主权利。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选举、被选举权,批评、申诉、控告或检举权;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及宗教信仰自由;公民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等等。上述权利中,公民的知情权、言论权、参与权、监督权、选举和被选举权为民主权利的基本内容。我们森林消防队伍虽然是一支纪律部队,但也享有上述民主权利。同时,党章也明确规定党员享有八项权利,总的来讲主要有六项是民主权利,即:参与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发言权和建议权;在党的会议上的批评权及向党组织的检举权、揭发权;在民主选举中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他人处分的作证和辩护权;向党组织的请求、申诉和控告权;对党的干部的监督权、评议权和罢免权。这些都是党员的基本权利,也是完善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我们队伍中每名党员也都享有上述民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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