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xx巡察问题整改作风整顿大会区xx党纪学习教育警示教育会暨党组书记讲党课区xx党组理论中心组党纪学习教育专题学习会讲话稿_共21页

xx区xx巡察问题整改作风整顿大会区xx党纪学习教育警示教育会暨党组书记讲党课区xx党组理论中心组党纪学习教育专题学习会讲话稿

同志们:

今天我们的会议,信息量很大,内容很多,既有党纪学习教育警示教育会,又有党组书记讲党课,还有巡察问题整改作风整顿会议。

一、恪守“六大纪律”筑牢思想根基(党组书记讲党课)

经党中央同意,自2024年4月至7月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主要任务是:组织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认真学习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同时开展警示教育等系列学习教育活动。7月9日(本周二),我参加了全市领导干部警示教育会暨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培训班。

作为广大党员普遍遵守的一种行为规则,党的纪律始终与党的事业相伴相随,并随着党的事业发展而发展、变化,完善、规范。2015年10月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首次将党的纪律整合为“六大纪律”,2017年党的十九大首次将“六大纪律”写入党章。2023年12月对《条例》的修订沿用“六大纪律”提法,并做了充实完善。

“六大纪律”即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是《条例》的重要部分,也是我们要重点学习把握、逐条对照检查的内容。《条例》从第六章到第十一章,从第49条到154条,总共106条,具体规定了所有违反党的纪律的情形。我们应深刻认识到,这106条既是对党员干部的警示和约束,也是帮助和保护。党纪是党员干部最坚强的后盾。

(一)政治纪律重在讲“忠诚”

政治纪律在“六大纪律”中排在首位,说明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对其他纪律具有统领性。政治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在政治行动和政治言论两个方面所必须遵循的规则。所以,在“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中,把“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作为第一条。就是说,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无论是言和行,都是不被允许、严厉禁止的,如果违反了,就会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严重一点,就会被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再严重的,就直接被开除党籍。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政治纪律更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条例》对遵守政治纪律的规定体现了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推动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向纵深发展的要求。近年来,个别党员干部甚至高级领导干部不信马列信鬼神、不信组织信“能人”,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追根溯源,根本上是政治信仰出了问题,因此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成为必然要求。

(二)组织纪律重在讲“服从”

组织纪律着眼于党员和党组织之间的关系,规范的是党组织和党员遵守和维护党在组织上团结统一的行为。一个人一旦入了党,就要有强烈的组织意识和组织观念,就必须严格遵守组织纪律。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高度,对加强党的组织纪律建设作出深刻阐述,强调组织纪律是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必须严格执行各项组织制度;明确组织纪律界限,严肃查处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强调自觉接受组织安排和纪律约束,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三)廉洁纪律重在讲“自律”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将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之中,为了体现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2015年,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分别对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作出了规定,为党员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摸得着的高标准,体现了“自律”的要求。如果说《准则》规定的内容是倡导的,是该做的,那么《条例》对廉洁纪律的规定就是禁止的,是不能做的。

党员干部遵守廉洁纪律,要把握好什么东西不能收: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务,不能收;也要把握好什么东西不能送:对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务,不能送;还要把握好什么东西不能借:对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住房、车辆等,借也不行。

(四)群众纪律重在讲“为民”

《条例》“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条款不多,但分量很重,这个分量既体现在条文中,更应该放在党员干部的心上。群众利益无小事,在群众利益面前,党员干部个人的利益是微不足道的,因此,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以任何名义,都不能侵害群众的利益、做损害群众利益的事情,都不能欺压群众、剥削群众、侵犯群众。

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有哪些呢?概括起来讲,一是加重群众负担、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二是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的行为;三是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事项中优亲厚友的行为;四是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行为;五是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六是遇到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行为;七是侵犯群众知情权行为等。

(五)工作纪律重在讲“担当”

《条例》第十章从130条到149条共20条,具体指出了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概括起来有5个方面:一是工作失职行为。比如,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不敢斗争、不愿担当,新官不理旧账等。二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比如,热衷于舆论造势,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检查考核中搞层层加码等。三是违规干预插手行为。比如,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等。四是泄露组织秘密行为。比如,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泄露试题、考场舞弊等。五是违规出国(境)和国(境)外违纪行为。比如,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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